卢彦民律师

卢彦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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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不知情,可否免于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来源:卢彦民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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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  

王某在淘宝网经营一文具店。所售商品中有甲公司生产的A牌钢笔,该品牌钢笔一直从老乡李某处进货,李某承诺A牌钢笔为正品行货,是其直接从厂家批发的,并向张某出具了盖有甲公司公章的买卖合同。

甲公司已为A牌钢笔注册了商标。在一次市场调研中,甲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王某文具店所销售的A牌钢笔系假冒其公司的产品,于是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并承担侵权责任,王某认为自己是从李某处进货的,对该钢笔是假冒产品不知情,不应该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  

相臣律师事务所卢彦民主任认为:王某是否需要承担侵犯商标权的责任,首先要看张某对所销售产品为假冒商品是否知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一直在李某处进货,且李某提供了盖有甲公司公章的买卖合同,王某没有能力辨别合同真假,对所销售的钢笔为假冒伪劣商品不知情,故王某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将案件情况通报侵权商品提供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王某虽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其必须立即停止销售,停止侵权行为,如果已经明知所售商品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后,仍继续销售的,就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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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卢彦民
  • 执业律所: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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