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赔偿顺序有法可依
发生交通事故,赔偿顺序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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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咨询
刊登于2021年1月13日《天津工人报》的读者咨询:2020年6月20日,我驾驶小轿车右转时遇到骑自行车直行的王某,我因避让不及时将王某撞倒在地。该起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我作为机动车一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王某身体多处骨折,住院治疗二个月。2020年末,王某出院后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王某右腿骨折构成九级伤残。我驾驶的小轿车已经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如今王某起诉要求我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请问律师,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有顺序限制吗?读者张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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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相臣律师事务所卢彦民律师分析:根据《民法典》第1213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之规定,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在您的车辆已经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情况下,应当先由承保机动车交强险的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有承包商业三者险的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若仍然不足,才需要作为侵权人的您进行赔偿。也就是说,医疗费在承保的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1.2万元,不足部分由第三者商业险公司赔偿;其中误工费、精神损失费、残疾赔偿金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11万元,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公司赔偿,而后仍然不足的部分才由您个人进行赔偿。
关于王某请求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部分,根据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之规定,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不再单独作为一项赔偿请求,而是计入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进行赔偿。就您的本次事故来讲,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包含在伤残赔偿金中。
综上所述,如果您的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已经足额赔付王某,则应当由交强险保险公司以及商业第三者险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不足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应当由您进行赔偿。
律师提示
交强险限额出台了新规定,自2020年9月19日零时起,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发生交通事故的,交强险有责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0.2万元不变;无责任限额按照相同比例进行调整,其中死亡伤残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000元提高到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100元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