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腹子是否有权分得赔偿金?
来源:卢彦民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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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腹子是否有权分得赔偿金?
读者张女士来电咨询:我与前夫冯某2009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破裂于2011年8月离婚。2011年12月,冯某在广州一家公司打工期间不幸工伤死亡,冯某的父母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赔偿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50余万元。2012年2月我与前夫的儿子壮壮出生。请问,我的孩子能否分得这笔赔偿款?
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卢彦民律师解答: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于上述款项如何在工亡职工亲属间分配,要结合款项的性质与分配人的身份地位来确定。
在性质上,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物质补偿,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3年颁布的第18号文件《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分别明确了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包括遗腹子女及未满18周岁的子女。故本案中壮壮分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份额于法有据。此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性质是一次性支付给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补助金。壮壮作为工亡职工冯某之子,其与冯某具有直系血亲关系,亦有权分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相应份额。
由于本案中壮壮年纪尚幼,张女士可以作为壮壮的法定代理人以壮壮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因冯某工亡而获赔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中属于壮壮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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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彦民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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