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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研究——笔者观点:理论基础

来源:谢国成律师
发布时间:2010-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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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研究

——笔者观点:理论基础

 

一项法律制度的建立,应当有奠基的理论基础,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也不例外。我国有学者从法理学、法史学、法经济学等多个视角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进行探析以求获证,[i]也有学者认为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的期待利益(或者履行利益)规则是支撑非财产性损害合同救济正当性的两大理论基石。[ii]但本文认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基础应当是损害赔偿法上的完全赔偿原则。

第一,完全赔偿原则是确认受害人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享有请求权的规则。探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关键是受害人能否通过违约之诉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完全赔偿原则属于损害赔偿的最高原则,[iii]依据该原则,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违约损害赔偿中,受害人有权就其因违约遭受的全部损害提出违约赔偿请求,而全部损害当然包括因违约受到的精神损害。所以,法律承认违约损害的完全赔偿原则,就是确认受害人对其因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享有违约赔偿之诉权。

至于从法律的正义、秩序、价值等法理学的角度来分析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得到法律保护的观点,无疑是正确的,但它不能进一步解释法律为何应当允许受害人通过合同之诉来保护其因违约所遭受的精神损害。

第二,完全赔偿原则在违约损害赔偿中是全面、充分保护受害人精神利益的有效措施。完全赔偿原则要求受害人的全部损害都能获得法律上的救济,但依照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二者只能择一的规则,在两种责任不能竞合的情况下,受害人的精神利益则不能得到保护。如在“旅游过程中减少旅游景点案[iv]中,原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将无法提起侵权之诉,也不能通过违约之诉获偿,其精神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这与完全赔偿原则的意旨要求相悖。通过上述反证,说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完全赔偿原则是其理论基础。正如有观点指出的那样,“精神利益可在合同领域进行救济,但为何非要在合同领域进行救济?概括地说这是合同法完全赔偿原则和违约救济的目的决定的”。[v]

从法史学的角度分析得出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由侵权领域扩展到合同领域的发展趋势,并不能必然得出受害人的精神利益将得到合同法充分保护的结论。

第三,完全赔偿原则是构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如前所述,完全赔偿原则为违约当事人的赔偿责任确定了一个标准,即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中,只有违约造成的受害人精神损害,违约当事人才通过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并使受害人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精神状态或者达到合同如约履行的精神状态。因其他原因造成的受害人精神损害则不在赔偿范围之内。这时财产赔偿的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和抚慰受害人的精神痛苦。[vi]只有在该标准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构成及其限制规则等,以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范围。因此,完全赔偿是构建违约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性原则。

从法经济学上的效率违约理论来求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行性,仅能说明因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可以用金钱赔偿的,但不能以此来指导违约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及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范围。可预见的期待利益(或履行利益)规则是在完全赔偿原则的基础上确立的限制规则,因而其不能成为构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

第四,完全赔偿原则能适应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完全赔偿原则是动态的,其保护范围将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扩张,包括精神利益的范围。首先,从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演进历程来看,前文已提及,我国法律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从人身权扩展到特定的财产权,完全赔偿也随之扩张;其次,合同法保护的利益范围从直接损失到间接损失乃至扩张到可得利益损失、信赖利益损失、惩罚性赔偿等,[vii]完全赔偿的范围亦随之进一步扩展;最后,完全赔偿也将随着合同法保护精神利益范围的扩张而扩张。

如前所述,《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4.2条(完全赔偿)的规定及其注释不仅阐明了完全赔偿原则适用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而且也为我们论证完全赔偿原则是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基础提供了重要论据。

 

(作者: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  谢国成律师 13982167017 成都市人民中路三段18号附19号)

 

 

 



[i] 周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正当性的理论探讨”,载《时代法学》2005年第1期。

[ii] 钟奇江:《合同法责任问题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6月第一版,第83页。

[iii] 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454页。

[iv] 《人民法院案例选》(19921996民事卷),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第618624页。

[v] 蒋军洲:“试析合同法调整违约导致非财产损害的理由”,载《洛阳大学学报》第20卷第3期,20059月。

[vi] 胡平:《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6月第一版,第20页。

[vii] 钟奇江:《合同法责任问题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6月第一版,第84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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