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国成律师

谢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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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继承

债权转股权法律实务

来源:谢国成律师
发布时间:200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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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转股权的概念及其类型

所谓债权转股权,简称\"债转股\",是指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合法债权依法转变为对债务人的投资,增加债务人注册资本或者债权人以其债权出资与债务人新设公司,并取得股权的投资行为,它包括债权的消灭和股权的产生两个法律关系及过程。

根据债转股行为的发生是以市场为主导,还是以政府为主导,债转股分为商业性债转股和政策性债转股。

商业性债转股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企业为了各自的利益,就两者之间的债权债务通过平等协商并依法将债权人对债务企业之债权转换成债权人对债务企业持有的一定数量的股权,从而消灭债务企业部分或全部债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政策性债转股是指,政府为了挽救由于负债过重而陷入财务困难的债务企业,或者是为了改善债务企业财务状况而实施的,通过将债权人对债务企业之债权转换成债权人对债务企业持有的一定数量的股权的方式,消灭债务企业部分或全部债务的政策性安排。

 

二、政策性债转股在我国的实践

我国实施的政策性债转股,是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银行以账面价格购买企业债权,并转为企业股权,以股东身份入主企业,催化企业制度创新,提高其盈利性和成长性,最后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变现股权完成使命。

(一)政策性债转股的目的

主要目的是解决银行不良资产、优化企业资产负债的结构、帮助国有企业解困,借此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设国家投资的社会主义资本公司。

(二)政策性债转股的法律条件

根据1999年《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实施政策性债转股的企业应符合下述条件:

一是国有大中型骨干工业企业;

二是因缺乏国拨资本金、汇率变动、改建扩建而导致负债水平过高,形成亏损,可以通过债转股和优化资产负债结构转亏为盈的企业;

三是产品有市场,有销路,有进一步发展潜力的企业;

四是工艺装备为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生产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

五是管理水平较高、转换经营机制的方案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

(三)政策性债转股的操作程序

1.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2.国有商业银行与对应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署《不良资产剥离及接收方案》并实施;

3.国家经贸委推荐实施债转股的债务企业;

4.制定债转股方案并签订债转股协议,由国家经贸委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5.债权的确认;

6.债权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新公司的股权;

7.新公司的设立;

8.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阶段性持股和退出。

(四)目前我国政策性债转股的状况

我国大规模的政策性债转股工作已经基本结束。2001年,国家经贸委停止推荐债转股企业,标志着我国政策性债转股工作阶段性结束。2003年,我国财政部颁布文件规定,对于国家经贸委推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一直未与其达成债转股协议,或未进行股权登记的企业,停止债转股的实施。这一规定的下达,终于使我国“非债非股”的现象不再继续扩大。目前,我国除了一些军工企业仍在陆续进行债转股外,政策性债转股工作已基本结束。

 

三、我国商业性债转股的兴起

我国商业性债转股是在政策性债转股实施后,并陷入困境的情况下兴起的。最初通常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企业在平等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资本重组,通过将债权转换成股权,改善债务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并通过引进新的投资者为债务企业投入新的资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既获得了一定的清偿,又可以持有转股企业一定的股份,从而实现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随着商业性债转股在实践中的逐步增多,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都制定了相关的指导性文件,文件中大多称这种债转股为商业性债转股或自营性债转股。

 

四、我国商业性债转股的法律依据及司法实践

对于商业性债转股,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立法进行规范。从法律形式上看,债转股是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合法债权依法转变为对债务人的投资,增加债务人注册资本的行为,它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和股权法律关系形成等两个法律后果。从债转股的法律关系上看,债转股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对原来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变更。我国《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这是债转股的基本法律依据。

对商业性债转股,无论是经济学界,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承认其效力。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的协议有效。”

 

五、商业性债转股的操作要点

(一)债转股的法律条件

1.债权人依法能够成为公司的股东。指的是债权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的规定,作为债权人的中方自然人,其债权不能转换成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

2.作为转股的债权须明确、真实、合法、有效。

3.债务人的原投资者或股东愿意采用以债转股的方式来解决债务人的债务问题。

4.债务企业须是股份制企业,否则应当通过改制设立新公司。

(二)商业性债转股的操作程序

1.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签订该协议的主体须是债权人、债务企业、债务企业的股东等三方当事人。

2.有关机构通过或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关于债转股方案的通过或者审批,作为债权人系公司的,根据新《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作为债务企业系有限公司的,根据《公司法》第44条的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债务企业系股份公司的,根据《公司法》第104条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债权人或债务企业属于国有企业的,还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批同意。

3.对债务企业资产的登记、审核、评估。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也是债转股的分界线。

4.折股方案的确定。根据对债务企业资产的评估结果,将净资产折成一定股份,同时将债权计算到基准日的债权额按比例折成股份,债务人的净资产股份和债权转换成的股份共同组成企业的注册资本。

5.债务企业债转股前其他债务的处理。为保证债务企业的正常经营,在债务企业与转股债权人签订债转股协议前,债务企业及其股东须就未转股的其他债务与债权人达成偿债保证协议。

6.修改原债务企业的章程成为新公司章程。债转股后,原债务企业的股东与转股债权人组建成新公司,转股债权人成为新公司的股东,新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

7.股东登记与新公司的变更登记。涉及国有产权的,应当进行国有产权变更登记。

8.股权退出。转债股东可以就持有新公司股权退出问题在《债权转股权协议》中作出约定。通常采用股权回购、股权转让等两种方式退出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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