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起诉状
起诉状
原 告:代,男,汉族,1981年10月出生,住
被 告:(武汉)有限公司,
住 址: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2401.元;
2、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违约金6527元
3、 判令被告返还多收购房款5382.4元;
4、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07年7月,在武汉市江岸区与被告签订编号为:售字2007第 号A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所购商品房总价款652700元;被告应当在2007年8月1日前,向原告交付符合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房屋;被告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完房地产初始登记;并约定了违反约定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约定的违约金,合同还约定的其他事项。
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付款义务,2007年8月,被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房屋,而是于2007年11月向原告交付房屋。被告逾期95天交付房屋,应当支付违约金12401.3元。后被告也没有在2007年8月起的90日内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并向原告交付相关证明文件,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支付违约金6527元。依据武房商证岸字第 号武汉市商品房权属证明书所载原告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为:144.32平方米,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145.52平方米不相符,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多收房款5382.4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决。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