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晓磊律师

蒋晓磊

律师
服务地区:安徽-合肥

擅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婚姻家庭

判决离婚的标准

来源:蒋晓磊律师
发布时间:2009-11-14
人浏览
在夫妻双方对是否离婚有争议的情况下,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是否离婚的标准是感情是否破裂,这是一个抽象的说法,也不是由某一方决定的,而是根据在法庭上所能证明的一些事实来综合判断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此外,《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此条已失效。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当然,感情是复杂的,在审判实践中还是要综合各种情况判断,起诉离婚的一方要注意收集上述有力证据。

以上内容由蒋晓磊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蒋晓磊律师咨询。
蒋晓磊律师
蒋晓磊律师
帮助过 1758人好评:24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合肥市梅山中路18号白鹭苑2号别墅B座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蒋晓磊
  • 执业律所: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401*********680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安徽-合肥
  • 地  址:
    合肥市梅山中路18号白鹭苑2号别墅B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