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文波律师

叶文波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建筑工程,刑事案件,公司企业

上海一公司股东为知情权诉之于法

来源:叶文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20
人浏览
  公司的一方股东,竟然对另一方股东查阅财务会计资料的要求置之不理,并利用控制公司日常经营和财务管理之便擅自更换公司的董事和总经理。另一方股东为知情权向法院提出诉讼,上海浦东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1997年9月,上海健国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海经济征信有限公司各投资25万元人民币设立了上海东鸿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东鸿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董事;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查阅公司会计报告,并有权自行聘请审计师、会计师查阅帐簿,查阅时,公司应提供方便。
    然而,东鸿公司成立以后,并没有聘用财务,其日常经营和财务管理均由东海公司人员控制。1999年3月以后,东海公司与健国公司又因东海公司变更东鸿公司董事之事争执不休,始终没有召开董事会会议。
   而在此期间,东鸿公司总资产则从1998年年底的6207万余元锐减至2000年年底的不足万元。为此,健国公司认为东海公司瞒着东鸿公司董事会及本公司,单方面擅自以东鸿公司名义对外开展活动,并使东鸿公司的资产大量转移流失,其目的就在于侵占东鸿公司的财产,并多次要求东海公司提供东鸿公司的财会资料,但均被东海公司无理拒绝。无奈之下,健国公司只得将一纸诉讼状递到法院,要求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
   浦东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于东鸿公司的财务状况确有异常,因此应按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对健国公司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提供便利。 承办此案的法官指出,《公司法》虽对股东知情权作了规定,但相关条文比较简单,只规定了股东享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的权利。法官告诫,在组建公司时,为了维护投资方的切身利益,在公司的章程中,应注重制定股东享有详细知晓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权利,例如及时通知股东大额合同的签订、合伙合作计划、重大资产出售、高层管理人员的更换等。(万里 杨潇慧)

北京铭轩律师网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民生大厦18层
电话:010-56409411(直拨)、56409388、56409399
手机:13911128189  15811390808
传真:010-56409355
网站地址:www.bjmxls.com
QQ咨询:1697570699
MSN咨询:bjywb@hotmail.com
咨询邮箱:fyywb@126.com
邮编:100026
乘车路线:
(1)、乘地铁:乘地铁十号线至金台夕照站下车东北口口出(向北100米),或呼家楼站下车东南口出(c2口向南50米),或乘地铁一号线至国贸站下车东北口出一直北行500米即到,
(2)、开车路线:如乘开车则至央视新址北面即是。东三环北路京广桥东北角,到达终点(在道路东侧)。
(3)、公交路线:呼家楼北下车即到,可乘113路、207路、350路、402路、405路、421路、420路、440路、601路、686路、671路、673路、707路、特8外、运通107线等,另可到达呼
家楼南、呼家楼东(9路、729路等)、呼家楼西下车。

以上内容由叶文波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叶文波律师咨询。
叶文波律师
叶文波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 2030人好评:2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万达广场4号楼1802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叶文波
  • 执业律所:北京元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063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万达广场4号楼18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