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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有权复印哪些病历资料

来源:于书凡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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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患者有权复印的仅是客观描记部分,而主观诊断部分包括病程记录、三级查房、会诊记录、病历讨论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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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书凡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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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中官西路777号创E慧谷27号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于书凡
  • 执业律所:浙江同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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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中官西路777号创E慧谷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