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律师

王振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小章程大文章律师冷观察6

来源:王振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07
人浏览

作者:王振律师 广东卓而立律师事务所

  投资开办企业的老板们,一般都清楚在注册公司时需要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股东签名的公司章程,有些地方的工商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会告诉你,我们这有公司章程的示范文本,你不能改,按照这个来。岂不知,工商部门的版本就是照抄法条,这也体现了地方工商管理部门的僵化思维。实际上,公司法律中规定的公司章程是充分允许股东创设条款,允许个性化定制,所谓小章程大学问。下面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及法条的顺序梳理一下法律允许公司章程自由约定的内容:

一、经营范围

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

登记。大的原则是合法,具体的经营范围可以在章程中约定,就怕你想不到,现在管理部门审查宽松多了。

 二、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是第一财务责任人、税务责任人、劳资责任人(牵涉刑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定代表人可以不是股东,但一定要审慎推举合适的人选。

三、对外投资担保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对外投资和担保均有风险性,一旦失当,可能遭受巨大的损失。因此,大多数的公司章程对于公司对外投资或担保,尤其是担保均设置了禁止性的规定。但是,如涉及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的话,最好在章程中预先设置好规则,可以对对外投资或担保的单笔最高数额以及总额作出限制,已经对决策程序作出规定。

 四、股东出资期限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法目前实行的是认缴资本制,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等,均授权股东在章程中载明,目前我见到的最长出资期限为20年。有两个问题需要关注的是:1、我国目前尚无法律对股东在出资期限未届满未缴纳出资时就转让股权到底由谁承担出资责任进行明确规定;2、在出资期限未满未缴纳出资时,公司实收注册资本为零元,又无其他财产的情况下,公司对外债务的债权人,能否要求公司股东提前履行出资责任缴纳出资以清偿公司债务,目前尚无法律规定。相信法律及司法解释会对上述问题进行明确,需要我们予以关注。

  五、分红与增资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上述但书的内容,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进行详细的约定,一般来说按照出资比例分红及认缴增资是一般原则,法律充分允许股东以约定的方式改变红利的分配规则,比如约定出资比例20%,分红比例30%等都是允许的,就看股东们怎么适用法律,如何详细商定并落实在公司章程中。

  六、股东表决权,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实务上,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有些公司的股东仅出资,不参与公司的运营管理,甚至存在隐名股东或暗股,可以对其表决权进行限制,比如持股30%,其表决权系15%;有关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如想限制某些方面权限,可以在章程中详细约定,设置较严格的程序和表决通过比例。

七、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长、副董事长人选涉及公司控制权问题,可以在章程中从权力平衡和制约角度进行设置,比如一正两副,明确职责;有关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原则上是一人一票,在章程中可以改变规则,比如某人一票,某人半票。

   另外,有关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经理、监事会的处理原则同上,不再赘述。

  八、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权转让涉及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原则上需保障股东优先购买权。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和资合性统一的特征,股东相互信任非常关键,在充分保障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不同于法律规定的约定,比如可以限制某些股东的转让权,可以设置禁止转让股权的冻结期,可以通过制度设计使股权转让简单快捷,可以设置灵活的股东退出机制,而不至于在股权转让时障碍重重,久拖未决,甚至股东间纠纷不断。目前,有关公司股东纠纷、股权转让纠纷的案子逐渐增多。

九、股权继承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公司的人合性的特征,非常有必要,在章程中就股权继承问题作出特别安排,个人认为股东可以指定明确的继承人及份额,也可以限制继承人继承,约定一旦股东去世,可以由其他股东受让其股份。但这里也涉及一个与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相牵连的问题,同时需要在章程中明确。

十、司法前言:公司法解释四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就已经发布的条款来看,主要针对的是公司治理及股东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涉及股东基础权益保护,如决策效力、议事规则、知情权、查账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小股东保护以及股东的诉讼权利等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该司法解释何时出台,我们拭目以待;一旦发布实施,有必要对公司章程进行一定的修改。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是股东的权利宣言,是公司治理的纲领性文件,具有至高的地位。可惜的是,很多老板不予重视,一旦遇到纠纷又无据可依。公司预防法律风险,建议从完善公司章程开始,完全可以个性化定制公司章程,用法律武装公司,保卫合法权利,保护投资利益。

2016年117日 于中山


以上内容由王振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王振律师咨询。
王振律师
王振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16425人好评:59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中山市东区小鳌溪小陂路五巷54号三层A卡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振
  • 执业律所:广东卓而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20*********935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中山市东区小鳌溪小陂路五巷54号三层A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