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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释义、立案、量刑

来源:刘光瑞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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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释义、立案、量刑

一、释义: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此罪原为窝赃、销赃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源于20075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针对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这一犯罪行为,将刑法312条规定的关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解决了实践中比较常见又容易引起争议的几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盗机动车行为的法律问题。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六)修改,原条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此款由刑法修正案七增加) 

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规定:

(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制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次数、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业的,可增加基准刑的10%30%

四、需要注意的问题。

1对主观方面的要求,必须是一种明知,对于本罪的明知有两个方面必须注意,一是明知的内容。应该是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为人知道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时,就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是明知,而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该物品是什么具体的犯罪所得,是如何所得,该物品具体是什么物品,有何价值等。二是明知的程度。行为人明知的程度必须达到知道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而不能是一般违法所得。因而如果行为人只是知道该物品是他人违法所得,那么侵犯的将不再是司法秩序而是行政秩序,自然不应当构成本罪。

2客观方面的要求,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本罪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A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B转移,是指将犯罪分子搬动、运输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窝藏和转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达到足以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动的程度;C收购,主要是针对1992年两高有关司法解释中所说的低价购进、高价卖出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针对以收购废品为名大量收购赃物的行为,是指有偿购入,然后再高价出卖的情况;D代为销售,是指受犯罪分子委托,帮助其销售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对于本罪的兜底条款以其他方法,则应当根据其主观故意及行为是否足以影响司法秩序来进行判断,其核心标准在于掩饰和隐瞒两种效果。掩饰是通过改变物体的外部形状的方式达到与原赃物相区别,而避免被司法追缴的目的;隐瞒则是通过隐匿、谎称等方式,在不改变外部形状的情况下,使犯罪所得及收益及于一种不为人知的地点,避免被司法机关追缴。只要采取这两类方法,达到了妨害司法活动的程度,则是本罪的客观行为。

五、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犯罪嫌疑人不理解该罪名,不知道自己触犯的刑法中的那条法律,目前这一犯罪形式在大庆市,主要是与涉油的案件相联系,应当家当宣传的力度,让人们知道、了解这一犯罪形式的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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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光瑞
  • 执业律所:黑龙江省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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