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教养
来源:张俊业律师
发布时间:200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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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上说中国的劳动教养是违法的,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来说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国家赔偿。
我国《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根据宪法的这两条规定,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是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保留事项。 《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10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第12条规定,国务院部委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纵观上诉两法,可见我国对“保留事项”还是规定很明确的。另外,我国的《立法法》则更以法律的形式对法律保留原则作了全面完整、具体明确的规定。 《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产、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资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9条规定,本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可见,《立法法》第8条、第9条对法律保留原则以及其中的绝对保留和相对保留的规定是十分具体明确的。 故,综合《宪法》、《行政处罚法》和《立法法》来看,个人认为如果《国务院关于教养问题的决定》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条款,那么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无效,国务院无权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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