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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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可以“私了”?如何“私了”?

来源:王玉琴律师
发布时间:2010-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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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去一般人认为“私了”不仅为法律所不允许,还有可能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大都选择报警。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2款、第3款规定: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可见,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认可“私了”这种经济便捷的处理方式。

        但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当事人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私了”,不能盲目“私了”,以防造成对自己不利的局面而后悔。哪些情形可以“私了”呢?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情形可以“私了”:

        一、造成人员轻微伤,并且当事人对事实或成因无争议的;

        二、未造成人身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

        如何进行“私了”呢?

        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应主动出示驾驶证,对事故及成因无争议的,填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记录下事故的时间、地点、双方当事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等重要信息,并共同签名,双方各执一份。此后即可自行撤离现场,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自行协商赔偿事宜。

        当事人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填写上述协议书,然后办理赔偿事宜。当事人如果对事实部分没有异议,但对损害赔偿无法达成协议的,可就争议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私了”后,该协议可以视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调解书,可作为交通事故车辆的保险索赔证明。但是,对于不属于法律允许“私了”范围的交通事故进行“私了”的,双方的“私了”协议不能作为索赔的依据。

王玉琴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欢迎大家来咨询、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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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玉琴
  • 执业律所: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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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70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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