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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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来源:刘欣律师
发布时间:2010-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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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哈尔滨****

被答辩人:侯**

答辩人因原告侯**诉被告哈尔滨市****人身伤害损害赔偿一案,现就案件发表如下答辩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一、   原告诉状所述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1原告不是被告协会会员。原告在诉状中自称系被告会员,而根据法律对会员的解释及被告章程第二条规定可知,被告系非营利性的学术性社会团体。其存在与发展均需要会员交纳一定的会费支撑。又根据被告创办时制定的章程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会员的义务包括每年交纳会费对应的权利之一为:参加本会活动。而原告并没有按照章程规定每年交纳会费,因此其根本不具备被告研究会的会员资格。2***年*月**日被告在**学校举办的会员作品展览会,其参展对象仅限于**的注册会员,本次展览会由被告单位的工作人员逐个通知其会员,并没有向社会公众征集作品及开放展览。而原告并非被告会员,被告也不可能通知原告及其老伴参加本次**作品展。

2原告诉***租用**学校场地举办展览会与事实严重不符。事实上被告展览会的会场系**在**社区的协调之下无偿借给被告使用,其目的在于为该校的**儿童提供一个良好的艺术氛围,以利于孩子们的智力成长。(见双方2***年*月**日签订的协议书)

3原告系因自身健康状况原因而自己突发摔倒,而并非像原告诉状所称因画室门口通道过窄,门口没有任何物体可扶,因此原告掉进沟中。根据原告提交的病例证据即可得知原告摔倒的真正原因。据**医院2***年**月*日病例,其家属侯**对患者现病史的陈述:“该患于入院前二个半月无明显诱因,自感头晕后摔倒,伤及头部。被家人送往当地医院”。同年*月**日的出院小结中有同样记载。而且根据原告提交的2***年*月**日事发当日在**医院的检查报告单记载,原告在受伤前就患有双侧多发腔隙性脑梗死,该疾病在临床上较为常见,与单发性腔隙性脑梗塞一样,都是脑梗塞(脑血栓、脑栓塞、腔隙性脑梗塞、多发性脑梗塞、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的一种特殊类型,多发生在基底节区。是在高血压、动脉梗化的基础上,脑深部的微小动脉发生闭塞,引起脑组织缺血性软化病变,病人通常有高血压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病史。(转引自《中华现代影像学杂志》> 200*年*27根据基本的医学常识我们可知该病的临床症状表现为头痛头昏、眩晕、反应迟钝等症状。部分双侧腔隙性脑梗死,可影响脑功能,导致智力进行性衰退,最后导致脑血管性痴呆。由此可见原告摔倒的真正原因在于自身身体原因而摔倒,而并不是其诉称的因过道狭窄没有扶手而摔倒。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在此事件发生中没有任何过错可言,损害结果的发生完全是因为原告自身身体原因造成。原告在事发当日白天视线非常良好且在老伴的陪护之下就更不可能发生像诉状所称的情况。

以上答辩系对事实部分的澄清与更正。

二、原告要求被告书画研究会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无法律依据且数额过巨。

原告摔伤的真正原因在事实部分已经阐明。在此不再赘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1条第3款的规定: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被告在本起案件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承担赔偿义务的情况,自然不应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哈尔滨市***

代理人:黑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

     刘欣律师

 

                                                    2***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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