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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法律指引-责任认定-主要责任

来源:覃达艺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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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2010 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doc
第十条 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大的,确定为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确定为次要责任;如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应当确定为主要或者全部责任。
(一)当事人无驾驶资格、饮酒后、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的。
(二)车辆严重超载、严重超速或者车辆机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三)驾驶车辆违反交通信号灯、交通警察指挥手势通行的。
(四)驾驶机动车逆行或者越过道路中心分道线、隔离设施与其他正常行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五)驾驶机动车在人行道、人行横道或其他行人通行范围内刮撞行人,在非机动车道或其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刮撞非机动车的。
(六)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或在人行道行驶,与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 2007 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严重过错行为认定与事故责任认定特别规则.doc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视为严重过错,一般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
1、违反信号灯、闯单行道,与享有通行权一方发生事故的;
2、违反让行规定,与优先通行一方发生事故的;
3、违反右侧通行规定,与本车道顺向通行一方发生事故的;
4、违反各行其道规定,与本车道内通行一方发生事故的;
5、违反借道通行规定,与本车道内通行一方发生事故的;
6、同向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发生追尾事故的;
7、从居(村)民小区、弄堂、企事业单位以及从道路以外的便道、通道驶入道路时未遵守让行规定诱发事故的;
8、醉酒、吸食毒品、疲劳或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致车辆失控诱发事故的;
9、溜车或未确认车后安全倒车诱发事故的;
10、明知发生事故,驾车或弃车逃离现场的。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视为严重过错,一般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
1、与机动车负主要以上责任[第一条第(一)款17项]类同的行为;
2、进入高速公路、全封闭道路诱发事故的;
3、通过无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时与行人发生事故的;
4、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诱发事故的;
5、转弯未伸手示意或未顾及后车安全诱发事故的;
6、后车超越前车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横距诱发事故的;
7、因酒醉原因诱发事故的。
(三)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视为严重过错,一般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
1、进入高速公路、全封闭道路诱发事故的;
2、信号灯禁行时,横过道路诱发事故的;
3、翻、跨、钻隔离设施诱发事故的;
4、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在没有人行横道、过街设施的路段,在车辆临近时(紧急刹车无法避免事故的情况),急穿马路或中途倒退折返诱发事故的;
5、夜间在车行道躺卧诱发事故的;
6、嬉闹、玩耍、突然闯入车行道诱发事故的;
7、攀爬车辆诱发事故的。
第六条(主要、同等、次要责任认定的基本规则)
因双方当事人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依照以下基本规则认定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一)事故一方当事人因具有违反各行其道、让行规定等严重过错行为而发生事故的,负事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因具有一般过错行为而发生事故的,负事故次要责任;
(二)事故双方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当的,承担同等责任。
(三) 2010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前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关业务问题的意见.doc
2、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鉴于《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是按过错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而该认定是带有行政责任性质的认定,因此在根据第76条第一款关于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民事责任时,对于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应区别两种情况处理:
(1)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可直接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全部责任100%;主要责任±70%;同等责任±50%;次要责任±30%;无责任0%。属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视具体情形确定各自的民事责任。
(2)对于机动车与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可区别以下情形处理:
A、机动车一方被认定负全部责任的:100%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没有过错,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B、机动车一方被认定负主要责任的:70%
交通事故主要是因机动车一方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也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责任不得低于70%。
C、机动车一方被认定负同等责任的:70%——>60%
机动车一方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双方过错大致相当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损失要高于60%,直至70%。
D、机动车一方被认定负次要责任的:40%——>30%
交通事故主要是因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机动车一方也有过错的,机动车承担的责任不得低于事故损失的30%,但不得超过事故损失的40%。
E、机动车一方被认定无责任的:20%—10%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交通事故完全是因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的,根据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规定,机动车一方承担10——20%的补偿责任。
F、属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视具体情形确定各自的民事责任。
G、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在确定双方责任,互相抵销赔偿数额之后,机动车一方要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赔偿其损失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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