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法律指引-责任认定-推定责任
来源:覃达艺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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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7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若干规定.doc
第五条(全部责任、无责任认定的基本规则)
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该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二)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三)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具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确有证据证明未逃逸当事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逃逸方当事人的责任;没有证据证明未逃逸当事人有过错的,确定其无责任。
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2006 哈尔滨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暂行规定.doc
第九条 在交通事故过错认定期限内,对经书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当事人,按下列规定认定责任:
(一)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依据现场痕迹及其他证据可以作出责任认定的,应当及时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二)依据交通事故现场痕迹及其他证据不足以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可以推定不到案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当事人各方均不到案的,可以推定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三)2006 哈尔滨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暂行规定.doc
第十条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有条件报案而不报案或者不即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按下列规定承担事故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各方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docx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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