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达艺律师

覃达艺

律师
服务地区:广西-南宁

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公司企业,综合

交通事故处理法律指引 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问题

来源:覃达艺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06
人浏览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docx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二) 200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doc
第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三) 2009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doc
第六十一条 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三种情形的,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应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 201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1.doc
第十五条 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垫付责任;保险公司垫付后,可向赔偿义务人追偿。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垫付责任。
前款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致害人,被保险人与致害人不是同一人的,对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但被盗抢车辆除外。机动车已经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保险变更手续的,受让人视为被保险人。
本条所称“人身伤亡”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包括财产性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所称“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的车辆等实物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
(五) 2008 宜兴市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doc
21、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代被保险人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后,即使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也有责任,保险公司只能向受害人之外的责任人追偿,而不应向受害人追偿。
(六) 2006 江阴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十、保险公司按交强险承担赔偿责任后,有以下四种情况,可以向肇事者追偿:
1、肇事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者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4、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七) 201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doc
第十条 保险人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主张对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形下,保险人只负责垫付抢救费用而对于财产损失之外的死亡伤残赔偿金等损失不予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向致害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八) 20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doc
第十四条 【盗抢、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情形下保险公司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人身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自向第三者赔偿之日起,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1、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2、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前款规定情形下已垫付抢救费用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以上内容由覃达艺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覃达艺律师咨询。
覃达艺律师
覃达艺律师
帮助过 1069人好评:26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广西南宁市古城路22号银宇大厦A座13、14、15楼1331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覃达艺
  • 执业律所: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501*********231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广西-南宁
  • 地  址:
    广西南宁市古城路22号银宇大厦A座13、14、15楼133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