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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法律指引 多个受害者的交强险赔偿问题

来源:覃达艺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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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2007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doc
16、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商业性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多人损害,实际损失超过交通事故责任保险限额的,保险机构在保险限额内根据各人的实际损失按比例赔偿,但应优先支付抢救费用。
(二) 2009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doc
第八条 同一道路交通事故中有两人以上受伤、死亡,机动车方投保了责任强制险或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如果保险限额款项不足以赔付损失总额的,各赔偿权利人按照损失比例受偿。在保险期限内机动车发生多次事故的每次事故中保险公司均按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限额内负责赔偿。
(三) 2008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doc
(一)同一事故中,出现多个受害人情况下的交强险适用问题。
对这一问题,《交强险条例》未作明确规定。我们认为,从立法原意上看,交强险赔付额12.2万是对一次交通事故的赔付额度。交强险以机动车为投保标的,一车一险,每次出险的赔偿额度最高为12.2万。而对于一个交通事故存在多个受害人的情形,仍属于“一险”的赔偿范畴,因此对保险车辆在事故中对多个受害人所产生的赔偿责任应以12.2万为限。
(四) 2006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性意见.doc
37、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多人损害,实际损失超过交通事故责任保险限额的,保险机构在保险限额内根据各人的实际损失按比例赔偿。但应优先支付抢救费用和治疗费用。
赔偿权利人分别起诉保险机构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查明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按前款规定处理。
(五) 2010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doc
21、【同起事故多名受害人情形下的交强险份额预留】同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多名受害人且交强险赔偿限额不足以全额赔偿,部分受害人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为其他受害人保留必要的赔偿份额。
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受害人人数平均分配预留交强险赔偿份额,先起诉的受害人赔偿后其预留份额仍有存余的,按剩余受害人人数平均分配预留;也可以根据各受害人的伤情、治疗及善后事宜的迫切程度、家庭经济状况和侵权人赔付能力(包括三者险投保情况)等各项因素,综合认定预留交强险赔偿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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