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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指引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来源:覃达艺律师
发布时间:201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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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1、损害后果较轻,受害人经治疗恢复健康,没有构成伤残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生活补助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必要的营养费等直接损失。损害后果严重并造成伤残、死亡的,除上述赔偿外,还应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
3、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构成医疗事故并导致受害人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第29条计算,即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1、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赔偿的起算时间以侵权行为发生的年度为准。农村居民能够提交其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农村居民在城镇上学,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因同一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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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为死者的近亲属,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依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确定的遗产分配原则进行分割,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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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死亡赔偿。赔偿权利人因受害人死亡所蒙受的财产损失可以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以被扶养人丧失生活来源作为计算依据;二是以受害人死亡导致的家庭整体收入减少为计算依据。《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而非 “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客观标准以二十年固定赔偿年限计算,即采取定型化赔偿模式。该计算方法既与过去的法律法规相衔接,又不致因主观计算导致贫富悬殊、两极分化。按照这一计算方法,死亡赔偿金比过去提高一倍多。例如:以2000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493.5元计算,过去的死亡赔偿金全额为84935元。同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350元,依《解释》计算的全额死亡赔偿金可达20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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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受害人,年龄每增力口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受理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所在的县(区、市),平均生活费标准,应以政府有关部门统计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水平为准,不应区分城市和农村。
艺法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艺法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互协调
《解释》第9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该条规定是为了与现行的有关民事特别法和行政法规等相协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致人残疾的,应当支付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其性质均属《解释》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抚恤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八)项规定的死亡补偿费,与死亡赔偿金名称不同,但具有同一性质,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需要指出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以及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残废者生活补助费属于对受害人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属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相同,而与该法中的残疾赔偿金不能作同一解释。一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逸失利益的赔偿,因而性质上仍属对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但对逸失利益的赔偿有两种立法模式,即对继承丧失的赔偿与对扶养丧失的赔偿。前者指因受害人死亡,造成其在正常生存情况下余命年限内的收入损失,该收入损失扣除其个人生活费用,其余部分属于其继承人应得的财产利益,死亡赔偿金就是对这部分利益的赔偿。扶养丧失则是指因受害人死亡,死者亲属丧失了原有扶养费供给来源,并支出丧葬费,对其财产损失(丧葬费、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损害(死亡赔偿金)应予赔偿。我国有关立法属于扶养丧失的损失赔偿类型,故死亡赔偿金应理解为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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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残疾而导致的收入减少或生活来源丧失的赔偿,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家属丧失部分继承利益而导致家庭整体收入减少的赔偿,两者均为财产损害赔偿金,不具有精神损害抚慰金性质。人民法院在判决赔偿义务人偿付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同时,可以另行判令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应从严掌握,一般以不超过5万元为宜。
艺法网-2004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研讨会纪要
2、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偿还死者生前债务问题。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死亡,其继承人应在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和继承的其他遗产范围内清偿受害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艺法网-2001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85、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情形的赔偿金)的,具体赔偿标准规定如下:
(1)侵害人是自然人的
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三千元;
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
(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
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法院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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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对于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能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作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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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加害人因其侵权行为引起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是对受害人因残疾所丧失的预期可得收入的补偿,死亡赔偿费是对因受害人死亡对死者近亲属造成的预期可得继续利益丧失的补偿,均属于人身权利损害赔偿范围,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判令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讨论稿)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前条情形(指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人身权利损害,包括造成受害人死亡或残疾的)造成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精神损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故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或死亡赔偿费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并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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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因受害人死亡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赔偿或者清偿其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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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的各项赔偿均为财产性赔偿,体现的是全部赔偿原则,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为财产性赔偿的规定与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有冲突,对此应依后文服从前文的原则,以最新司法解释为依据;第18条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数额和标准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2) 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由于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赔偿标准有一定的落差,为缩小两者间的赔偿差距,人民法院可适当提高农村居民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和标准。
15、关于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艺法网-2008 宜兴市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2、交强险中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应当包括死亡、构成残疾的人身损害和不够成残疾的人身损害的情形。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所占份额,如果受害人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累计损失不超过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则应全部赔偿;如果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累计损失超过5万元的,则应根据精神损害抚慰金在该损失中所占比例确定。
【例如】 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丧葬费11891元,死亡赔偿金2616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合计303571元,则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项下赔偿50000元,其中包括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303571×50000=49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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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短期回农村探亲等不视为中断),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生活的,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损害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在生效判决宣告以前因法定事由成为城市居民的,其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因同一事由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确定。
第二十四条 赔偿权利人要求赔偿义务人在支付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的同时,还有权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要求赔偿义务人支付精神抚慰金。
艺法网-2005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三、赔偿标准问题
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处理。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不再适用,赔偿义务人以该条主张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不予采纳。
艺法网-2002 内蒙古全区法院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实务研讨会会议纪要
16、因交通事故致人残疾、死亡的,除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赔偿外,如当事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造成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与死亡补偿费不能同时适用;残疾赔偿金与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可以同时适用。
艺法网-2003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的会议纪要
(12)死亡赔偿金,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五年。
艺法网-2007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座谈会议纪要
22、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标准”是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三项费用计算时的两个不同的统计标准,在个案中对不同的赔偿权利人适用哪个标准,应参照最高法院(2005)民一他字第25号《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精神,在考虑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扶养人户籍登记情况的同时,还应当综合考虑其经常居住地、工作地、获得报酬地、生活消费地等因素进行确定,防止以一个因素确定适用标准。
艺法网-2003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三十条 侵害自然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称为死亡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致残的,称为残疾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但末致残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权利或法益有必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统称为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情节、影响和后果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并结合当事人双方的特定社会状况及加害人的认错态度等因素酌定。侵害自然人生命权,死亡抚慰金参照在5000元一10万元之间酌定。侵害自然人健康权造成残疾,受害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类推侵害启然人生命权予以酌定,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5万元以下酌定。侵害自然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2万元以下酌定。侵害自然人健康权但未造成残疾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权利或法益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1万元以下酌定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艺法网-2009 辽宁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15.关于受害人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在近亲属之间的分配
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死亡受害人的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参加诉讼,且均要求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进行分配的,可在案件处理中一并进行分配。
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在死亡受害人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可在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
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平均分配。对生活特殊困难的继承人可给与适当照顾。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平均分配。
艺法网-1996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42、 对“无名尸”的处理,其死亡补偿费按照省公安厅公布的城镇居民的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因年龄问题需减少补偿年限的,按《办法》三十七条第(八)项规定处理。经法医鉴定,凡男死者年龄在二十三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女死者年龄在二十一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的,被抚扶养人一律推定为一人,抚养十年,其他年龄范围不定被抚养人。“无名尸”的死亡补偿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存保管。
对交通事故中的下落不明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明是失踪的,视为死亡人员,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费按《办法》有关规定和省公安厅公布的赔偿标准计算。
艺法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三十三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艺法网-2001 江苏省法院2001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1、关于精神损害赔偿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当事人,应当根据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符合原告主体资格的死者近亲属的共同抚慰和补偿,但在分割时,不应作为死者的遗产对待。
1995年省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三条确定的死亡赔偿金是精神损害赔偿的表现形式。现将原标准修改为:
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赔偿二十年。对七十周岁
艺法网-2006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按照受害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系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确定。
艺法网-2006 江阴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三、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中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的赔偿,应以构成伤残为前提,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由伤残引起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赔偿等各项费用,可在该50000元限额内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如受害人仅是一般伤害,未构成伤残,则由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范围内赔偿受害者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合理的后续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艺法网-2006 溧阳市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一、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在常州市范围内统一按照城镇居民标准执行,被抚养人生活费上还是应区分城镇和农村居民的标准。对于非常州市范围内的农村居民使用标准问题,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指离开住所地至事故发生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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