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云龙律师

王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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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北-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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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以在法院阶段直接主张加付赔偿金

来源:王云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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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2916日,原告张某与其所在公司(本案被告)领导发生争执,公司随即通知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张某主张经济补偿金等请求被公司拒绝,无奈之下,张某到石家庄某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经济补偿金及加付赔偿金等诉求,石家庄某劳动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张某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但对加付赔偿金的诉求不予受理,张某不服该裁决,向石家庄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加付赔偿金等诉求。


【主要争议】


    一、张某是否可在法院提起要求公司支付加付赔偿金的诉求?


    二、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张某加付赔偿金?


【律师分析】


    一、张某有权在法院阶段提起要求公司依法支付加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一)张某在劳动仲裁阶段曾经提起过加付赔偿金的请求,其在法院提起加付赔偿金的请求完全符合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可知,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换句话说,劳动者的诉求经仲裁委处理过的,法院才审理。具体到本案中,张某关于主张加付赔偿金的诉请被仲裁委不予受理,属于经仲裁委处理过的诉求,法院自然应当依法审理该诉求。


    (二)若张某在劳动仲裁阶段没有提起过加付赔偿金的请求,其直接在法院提起加付赔偿金请求的,法院是否应当审理并支持其诉求


   本文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可知,若当事人在法院增加的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的,法院应当合并审理,而加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与支付补偿金的诉求之间密不可分,显然属于“具有不可分性”的情况,故此,法院应当允许劳动者在起诉至法院时提出此项请求,并予以合并审理,进而作出是否支持加付赔偿金的判决。


   律师提醒,虽然法律上并无障碍,但是,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的时候,还是要特别注意诉讼请求的主张,诉讼请求要尽可能的全,特别是要注意主张加付赔偿金,以免在法庭之上就此问题引发程序上的争议,给恶意逃避责任的用人单位新的推诿理由。


    二、公司应当支付张某加付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具体到本案中,公司解除其与张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未依法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完全符合上述法条的相关规定,因此,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张某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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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云龙
  • 执业律所: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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