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宇鑫律师

陈宇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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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北-十堰

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护理费的计算方法

来源:陈宇鑫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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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的计算方法

一、不构成护理依赖的情况下,护理费的计算方法: 

  护理费是指因为交通事故身体受到损害,在治疗期间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受伤致残后一定程度上生活依赖护理,需要有人进行护理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即支付给护理人员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信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护理费的赔偿涉及到的根本问题是人身损害后暂时或一段时间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问题,正确合理地确定生活能力的丧失程度和期限是确认赔偿费的关键。人身损伤后伤者本人的生活能力能否自理、是否需要他人帮助,应通过其对护理依赖的程度来判断。所谓护理依赖程度,是指因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而需依赖他人护理的程度。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项:一是进食;二是翻身;三是大小便;四是穿衣、洗澡;五是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为完全护理依赖,五项中有三项需要护理者为大部分护理依赖,五项中有一项需要护理者为部分护理依赖,对于完全护理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应当给予护理费,部分依赖者可以给予护理费。

需要注意的问题:

(1)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在定残后如生活不能自理的,也可以主张护理费,这和以前是不同的。定残后的护理,要根据伤者的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再根据护理级别确定护理费用。而护理级别的确定,有人建议采用鉴定的方式。

(2)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或者雇佣护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此处所谓“无收入”,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者,主要指城镇待业人员和乡村未参加劳动的人员,包括在校的大中专学生、各类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其他未参加工作的16岁以下的少年,以及乡村已达劳动年龄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

(3)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如确需二人或以上,则需要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或通过鉴定的方式加以确定。

 

 

二、构成护理依赖的情况下,护理费的计算方法: 

 

   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程度。依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规定,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 
    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是指致残的受害人在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在多大的程度上恢复了生活自理的能力。根据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受害人致残后,赔偿义务人要承担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责任,因此,当配制了残疾辅助器具后,当时能够不同程度地恢复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其护理依赖程度降低,护理级别也相应较低,护理费相应减少。

 

 

法院在受理的大量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受害者及其亲属请求侵权人或赔偿义务人赔偿的损失中护理费是一项比较常见的项目。因为受害人在没有遭受人身伤害之前,本来能够自主处理自己的生活,无需他人的帮助,而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致受害人受伤就医生活不能自理和定残后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就不得不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护理费用。因此该笔财产损害的发生与加害行为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自然应由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住院期间和休养期间的护理费赔偿,在司法实践中还比较容易掌握,即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来确定护理费,而评定为护理依赖后的护理费赔偿问题则规定得比较原则和笼统,这种情况实践中比较难以操作,法官为了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需要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来作出认定。笔者对此情形护理费赔偿的实务操作,发表一点浅见。 

一、现行有关的规范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2、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下发的于 200911日实施的《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之附录B(资料性附录)护理依赖等级及相应的赔付比例,分以下三等:

a)完全护理依赖    100%;

b)大部分护理依赖  80%;   

c 部分护理依赖   50%。

二、关于护理依赖程度

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性的程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劳动能力鉴定)GB/T16180-2006》的规定,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的《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GA/T800-2008》的规定:按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十个项目分别评分,每项10分,总分值100分。总分值在61分以上,日常生活活动基本自理,为不需要护理依赖。总分值在60分以下,为需要护理依赖。护理依赖程度总分值在60分~41分,为部分护理依赖。总分值在40分~21分,为大部分护理依赖。总分值在20分以下,为完全护理依赖。

三、护理级别的确定应注意的问题

1、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伤害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损害及并发症和后遗症导致日常生活能力或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丧失为依据,综合评定。被评定人原有疾病或残疾需要护理依赖的,必要时确定本次损伤因素的参与度。被评定人同时有躯体残疾和精神障碍的,应分别评定,按护理依赖程度较重的定级。

 

2、躯体残疾者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应在其治疗终结后进行。精神障碍者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应在其精神障碍至少经过一年以上治疗后进行。

 

3、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受害人伤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所谓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是指致残的受害人再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在多大程度上恢复了生活自理能力。之所要考虑这一因素是因为,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受害人致残后赔偿义务人要承担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责任,因此当配制了残疾辅助器具后受害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恢复生活自理的能力,自然其护理依赖程度降低,护理级别降低,护理费也相对较少。因此对需要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受害人作护理依赖鉴定时,应考虑其在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的护理级别而作出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更为科学和合理。

四、针对构成护理依赖的护理费赔偿

1、关于护理费用的赔付计算比例。

针对构成护理依赖的护理费赔偿,应按照不同类型纠纷,结合护理依赖程度,适用不同的赔付计算比例。因为工伤案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劳动能力鉴定)GB/T16180-200》的规定对伤者作出的伤残和护理依赖等级鉴定,而《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因人为伤害、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因素所造成的人身伤残、精神障碍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国家和其他行业已有规定的,执行其相关规定。。虽同是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但依照国家分布的不同评定标准作出,在依据该等级鉴定计算护理依赖费用时,也须比照不同的赔付比例(或称护理依赖系数)计算。

笔者认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之附 B规定,完全护理依赖,则应赔偿100%的护理费用;大部分护理依赖,则应赔偿护理费用的大部分,即赔偿80%的护理费用;部分护理依赖,则应赔偿护理费用的部分,即赔偿50%的护理费用。

2、关于护理期限的问题。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定残后的护理费从法理上讲属于将来发生的财产损失,即随着护理的延续而产生的损失。对将来发生的财产损失,有些国家法院采用定期金给付的赔偿形式,司法解释从其法条的含义看,应该是判决一次性赔偿。但该司法解释有关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的规定,赋予了法官很大的自由心证和自由裁量权,法官对该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审判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第一,对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护理费的赔偿,要征求赔偿义务人的意见,如果其愿意一次性赔偿,法院可以判决不超过二十年的一次性赔偿。第二,如果赔偿义务人不同意一次性赔偿,则不宜判决一次性赔偿二十年的护理费。其理由是:

1)如果一次性赔偿,赔偿义务人的经济状况不是很好,可能使他们的生活一下子处于极度困难的境地。

2)如果一次性赔偿,受害人提前取得了将来发生的财产损失的赔偿款,实际同时占有了赔偿义务人赔偿款的预期利息,虽然司法解释采取了定型化赔偿的方式,不计算提前占用资金的利息,但在实际适用时,仍然应该考虑公平的问题,否则就会导致利益失衡。

3)如果一次性赔偿,可能造成执行困难或实质上的不公平。过大的一次性赔偿金额,往往使赔偿义务人无力承担,导致判决难以执行,实际损害了司法的权威,也容易加深受害人与赔偿义务人的矛盾,导致不稳定因素的出现。一次性赔偿判决后,可能会出现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完毕后不久,受害人死亡的情形,因为法院判决赔偿义务人一次性给付后,即产生既判效力,受害人获取这笔款项后,所有权即发生转移,其如何使用,在几年内使用,是受害人自己的权利,赔偿义务人在受害人死亡后,无权再要求索回,这就产生了实质上的不公平。

如果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决定不采用一次性赔偿,则应根据受害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如果受害人年龄不大,健康状况较好,生命体征稳定,可先合理确认十年的护理期限。如果受害人年龄较大,健康状况不是很好,生命体征不够稳定,则可先合理确认五年的护理期限。

 

护理费赔偿计算公式为:护理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或有固定收入的护理人员误工工资)×护理依赖系数(完全护理依赖100%,大部分护理依赖80%, 部分护理依赖50%)×护理年限。

以上只是笔者在审判实践中一些粗浅认识,与同行共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劳动能力鉴定)GB/T16180-2006》摘录: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是指有关授权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的判定结论。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

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

性。

GB3231-82 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3233-82 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4854-84 校准纯音听力计用的标准零级

GB7341-87 听力计

GB7582-87 声学 耳科正常人的气导听阈与年龄和性别的关系

GB7583-87 声学 纯音气导听阈测定 保护听力用

GB7795-87 职业性急性电光性眼炎(紫外线角膜结膜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7798-87 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8280-87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8281-87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8282-87 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8283-87 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8284-87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1502-89    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1512-89    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1533-89 标准对数视力表

 

3 总则

3.1 判断依据

本标准依据伤病者于医疗期满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

考虑了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3.1.1 器官损伤    是工伤的直接的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3.1.2 功能障碍    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

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医疗期满后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

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3.1.3 医疗依赖     指伤、病致残后, 于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脱离治疗者。

3.1.4 护理依赖     指伤、 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

列五顶:

a)进食;

b)翻身;

c)大、小便;

d)穿衣、洗漱;

e)自我移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护理依赖    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b)大部分护理依赖    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c)部分护理依赖    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3.1.5 心理障碍     一些特殊残情, 在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

心理障碍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在评定残情时,应适当考虑这些后果。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GA/T800-2008》摘录:

十项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包括:(1)进食

拿取食物,放人口中,咀嚼,咽下。(2)床上活动,包括:a)翻身;b)平移;c)起坐。(3)穿衣,包括:a)穿脱上身衣服;b)穿脱下身衣服。(4)修饰,包括:a)洗(擦)脸;b)刷牙;c)梳头;d)剃须。以上4项指使用放在身边的洗漱用具。(5)洗澡:进人浴室,完成洗澡。(6

床椅转移:从床上移动到椅子上或从椅子上移动到床上。(7)行走,包括:a)平地行走;b)上楼梯;c)下楼梯。(8)小便始末:到规定地方,解系裤带,完成排尿。(9)大便始末:到规定地方,解系裤带,完成排便。(10)用厕,包括:a)蹲(坐)起;b)拭净;c)冲洗(倒掉);d

整理衣裤。

躯体残疾者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项目评定分值(100分)

进食:10分能自主完成;5分经常依靠他人帮助把食物拿取到面前或身边才能完成;0分完全依靠他人拿取食物和接触身体的帮助才能完成,或需他人喂食

床上活动:10分能自主完成4112a)、b)、c);5分需要他人看护或扶助才能完成,或只能完成4112中的1项或2项,其余需依靠他人接触身体的帮助才能完成;0分完全依靠他人接触身体的帮助才能完成4.112a)、b)、c

穿衣:10分能自主完成4113a)、b);5分只能完成在4113a)或b);0分完全依靠他人接触身体的帮助才能完成4113a)和b

修饰:5分能自主完成4114a)、b)、c)、d);0分主要或完全依靠他人接触身体的帮助才能完成4114在的a)、b)、c)、d

洗澡:5分能自主完成;0分主要或完全依靠他人接触身体的帮助才能完成。

床椅转移:

15分能自主完成;10分借助残疾辅助器具或其他用具才能完成;5分长期需依靠他人看护或扶助才能完成;0分完全依靠他人接触身体的帮助才能完成。

行走:15分能自主完成4117a)、b)、c);10分借助残疾辅助器具或其他用具才能完成4117a)、b)、c);5分借助残疾辅助器具只能完成41.17a),其余需依靠他人看护或扶助才能完成;

 

0分完全依靠他人接触身体的帮助才能完成411.7a)、b)、c〉。

小便始末:10分能自主完成;5分长期需他人看护或扶助才能去规定的地方完成小便过程;0分长期在床上小便或长期依靠他人接触身体的帮助才能完成,并依靠他人帮助清理小便。

大便始末:10分能自主完成;5分长期需他人看护或扶助才能去规定的地方完成大便过程;0分长期在床上大便或长期依靠他人接触身体的帮助才能完成,并依靠他人帮助清理大便。

用厕:10分能自主完成41110

a)、b)、c)、d);5分只能完成41110a)、b)、c)、d)中的3项以下,其余需依靠他人接触身体帮助或借助其他设施、辅助用具才能完成;0分完全依靠他人接触身体帮助才能完成41110a)、b)、c)、d)。

 

1:看护,是指为了防止躯体残疾者在进行床椅转移,行走,上、下楼梯,大、小便等日常生活活动时出现摔倒、跌下等危险,而需他人经常照看。

2:扶助,是指躯体残疾者在进行日常生活活动时,需他人在旁边实施搀扶、护持等帮助,以防止躯体残疾者出现行走不稳、摔倒、跌下等危险。

上述二种情况,躯体残疾者日常生活活动主要是靠自身的能力完成。

41.  3 计算

4131 根据躯体残疾者完成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项目的情况,客观确定每项分值。

4132 将各项分值相加得出总分值。

42 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421 护理依赖

4211 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项目总分值为100分。

4212 总分值在61分以上,日常生活活动基本自理,为不需要护理依赖。

4213 总分值在60分以下,为需要护理依赖。

422 护理依赖程度

4221 总分值在60分~41分,为部分护理依赖。

4222 总分值在40分~21分,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4223 总分值在20分以下,为完全护理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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