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平律师

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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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来源:王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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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 护 词 审判长 审判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某之母的委托,并征得本案被告人的同意,指派王平律师担任被告人刘某故意杀人案侦查、审查起诉、一审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后,我依法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刘某。在发表辩护意见前,请允许我以辩护人的身份对本案的发生表示极大的痛心,对被害人的家人表示真诚的慰问和同情,无论被告人对自己行为如何辩解、如何懊悔,无论辩护人如何为其辩护,都无法改变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一个鲜活的、年轻的生命停止了的事实。我相信,通过今天的庭审,能够给死者及家人一个公平的交待,也能够给被告人一个公正的判决。辩护人通过对本案事实的了解,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没有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对其定罪量刑。本案系因生活琐事而引发,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一定的责任,事出有因,其有别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被告人归案后能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人的经济损失,以弥补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人造成的精神创伤和经济损失。被告人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鉴于被告人有上述从宽量刑的情节,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刘某从轻量处无期徒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请合议庭在评议本案时予以充分考虑。一 被告人刘某没有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和行为,致被害人抢救无效死亡的结果不是其希望或放任的,依法应以故意伤害罪对其定罪量刑。从卷宗材料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可见: 1、被告人在事发前与被害人并不认识,也没有任何矛盾,没有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思想基础。 2、从本案的起因看,被害人王某的朋友左某从王某处得到被告人女友王某的电话,出于空虚无聊的心态,不间断地给王某拨打骚扰电话,并在电话中辱骂王某,在被告人接听电话后,又在电话中与被告人发生争吵,此后还不断的拨打骚扰电话。被告人及王某均怀疑左某的电话是从王某处得到并在拨打骚扰电话时与王某在一起。从证人的证言证实了该事实,被害人王某作为王某能开口借钱的同学,被害人王某将王某的电话提供给其朋友左某,在明知其朋友左某不间断的给王某拨打骚扰电话的情况下,未加劝阻,从而引起被告人刘某、及其女友王某对左某及王某的不满,引起王某要找其同学王某核实是谁给其打骚扰电话,被告人要去“教训”打电话的左某和王某,使其以后不敢在纠缠其女友。从本案事实看,确实像起诉书指控的那样,是因“琐事”而引发的本案。如果被告人刘某得知其女友接到骚扰电话后,能忍让,甚至将电话关掉,如果左某不是出于空虚无聊而不间断的拨打骚扰电话,如果被害人不向左某提供其同学王某的电话号码,发现左某打骚扰电话而加以制止劝阻的话,我相信本案的悲剧不会发生。虽然被告人感到很生气,出于教训,使他们以后不敢再纠缠女友的目的而与被害人相约见面,还没有达到要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程度。 3、从被告人的作案动机和目的,被告人在得知知陌生电话一直骚扰其女友时,并且是在王某给被害人王某借钱未果,没有几分钟该陌生电话就开始拨打骚扰电话,即怀疑是王某和他的朋友一块给王某打骚扰电话,由王某与被害人电话相约见面,去案发地某酒店找被害人王某,其目的是:“想教训那个男娃,看那个男娃以后还敢不敢纠缠我女朋友”,而携带刀具前往是因为:“在电话中听对方人多,害怕去了要打架,害怕吃亏。”,显然,被告人去找被害人的动机是教训一下王某和打电话的左某,使他们以后不敢再继续纠缠其女友,并没有要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目的。 4、从被告人实施伤害被害人的过程看,刘某等出于“教训”的目的,与吴某、王某乘坐出租车到达案发地见到王某后,刘某并未立即下车伤害被害人,而是由王某先下车与王某交涉,在被告人刘某让王某、被害人上车,他们没有上车的情况下,刘某才持刀在被害人非要害部位的左大腿处刺了第一刀,(法医鉴定鉴定书可见:‘裤子左侧口袋前下有一3.5㎝长的破口,该口袋内装有一黑色钱夹,钱夹一端不全穿透’)此后两人发生厮打,在慌乱中将被害人捅伤,“被害人夹克左前襟口袋上有一18㎝的斜形破裂口”,证人的陈述均可证实被害人的伤是在厮打中形成的。被告人在被害人受伤跑开后,并未继续追赶被害人,而是准备离开案发现场,并在离开前将自己的外号“鸡蛋”和住址告诉给出租车司机和案发现场某酒店的保安,使公安机关很快就锁定了作案人是刘某。从该过程可见,被告人并未一到现场即上前向被害人的要害部位捅刺,并未在被害人跑开后故意穷追不舍继续捅刺,非要致伤者于死地而没有节制的乱捅,已达到致人于死地的连续伤害,亦可证明被告人刘某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故意。从上述案件事实可以明显的看出,被告人刘某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和行为,而是出于“教训”被害人及其朋友,使其以后不敢再纠缠其女朋友的目的,在被害人非要害部位捅刺后,在厮打过程中,在慌乱中将被害人捅伤,在被害人受伤跑开后,停止继续伤害,说明其行为是有节制的,其伤害的目的是明确的,但最终出现被害人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不是被告人所希望和追求的,是伤害行为的加重结果,故从被告人刘某主观目的和行为过程,结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衡量,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而不应该是《起诉书》所指控的故意杀人罪。二 纵观全案的事实,在对被告人刘某确定刑罚时应充分考虑以下从宽量刑的情节,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1、从本案的起因看,被害人王某的朋友左某从王某处得到被告人女友王某的电话,出于空虚无聊的心态,不间断地给王某拨打骚扰电话,并在电话中辱骂王某,在被告人接听电话后,又在电话中与被告人发生争吵,此后还不断的拨打骚扰电话。被告人及王某均怀疑左某的电话是从王某处得到并在拨打骚扰电话时与王某在一起。从证人的证言证实了该事实,被害人王某作为王某能开口借钱的同学,王某将王某的电话提供给其朋友左某,在明知其朋友左某不间断的给王某拨打骚扰电话的情况下,未加劝阻,从而引起被告人刘某、及其女友王某对左某及王某的不满,引起王某要找其同学王某核实是谁给其打骚扰电话,被告人要去“教训”打电话的左某和王军,使其以后不敢在纠缠其女友。显然本案系因公民个人之间在日常生活中,对生活琐事处理不当,发生在特定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依法应认定为因“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犯罪的动机并非卑鄙恶劣,与社会上其他无缘无故、针对不特定人的暴力犯罪比较,其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被告人及其女友王某与被害人相约见面后,被告人并没有立即伤害被害人,在对被害人伤害过程中先在被害人非要害部位的左大腿处刺了第一刀,在双方厮打慌乱中将被害人刺伤,在发现被害人受伤跑开后没有继续追赶、续续伤害被害人,并没有穷追不舍。从上述案发过程可见,被告人的行为是有节制的,并没有一到现场就直接在被害人的要害部位捅刺,虽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这种结果不是被告人所追求和希望的结果,是出于他的意想之外的结果,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应充分考虑上述情节酌情从轻量刑。 2、被告人刘某在离开案发现场时,将自己的外号“鸡蛋”及住址留给出租车司机及某酒店的保安,使公安机关很快锁定被告人刘某并很迅速将其抓获,在被公安机关控制后,从第一次接受讯问时起,即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始终以诚恳的认罪态度,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使本案很快告破、移送起诉。在辩护人会见时被告人,都表示了愤恨自己行为、对不起被害人及其家人,愿意接受法律对自己的任何惩处,也愿意给被害人以经济赔偿。虽然在庭审中被告人对案件案的细节问题与先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有差别,但其对本案的核心事实没有否认,因此不应影响法庭对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的认定,对此酌定情节在量刑时亦应考虑。 3、本案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的父母受其的委托,通过他们共同参加的基督教会会长、他们共同的亲属、他们所在村组的村长、书记,积极与被害人的父母联系,向被害人父母表达刘某的悔罪之意,表达被告人刘某及家人对被害人的赔罪和慰问之意,表示愿意尽自己最大的努力赔偿他们的经济损失,来弥补被害人及家人的精神创伤,但终因被害人父母因丧子之痛、之切未能如愿。除已经支付的5000元的丧葬费外,被告人家人多方筹借了九万元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现在还在继续筹款,希望最大限度的赔偿被害人家人的经济损失,以弥补和减少被害人家人的精神创伤,充分证明被告人有悔罪的表现。 4、被告人刘某在此次犯罪以前,一直遵纪守法,尊老爱幼,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此次犯罪确系因其不能冷静处理生活中的矛盾冲突,一时冲动而造成不可挽回的结果,系初犯偶犯。希望法庭酌情从轻量刑。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及行为,其犯罪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鉴于本案是因生活琐事而引发,事出有因,其有别于其他针对不特定对象的严重暴力犯罪。被告人在归案后有认罪悔罪的表现,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尽力弥补因其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家人造成的精神创伤。同时被告人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根据上述从宽量刑的情节,结合宽严相济的量刑政策及罪责刑相一致的量刑原则,从轻在无期徒刑内对被告人刘某量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王平律师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注:该案在经过辩护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一审阶段的努力工作,和被告人父母的配合下,今天终于有了结果,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辩护观点,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取得了较为圆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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