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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合同生效条款

来源:丁达鹏律师
发布时间:201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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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第十条解析

 

合同生效条款包括三项内容:合同订立时间、合同订立地点及合同生效的标志。承包人在约定该条款内容时很少考虑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因为这三项内容填写是非常简单的,但是对于整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讲意义重大。合同成立并生效意味着承包人开始履行合同的义务,承担合同责任。
一、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时间即是合同成立时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诺成合同,满足《合同法》成立的一般原则,通过邀约、承诺的方式成就。首先发包人发出《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只有当双方特别约定,招标文件及其答疑文件的有关内容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时,才对双方有约束力,才能成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因为要约邀请没有明确合同价格。其次《投标书》是投标人的要约行为。要约是希望和发包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内容具体确定,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工程款支付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等条款。最后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按《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鉴于上述分析,有人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时间应该是投标人收到发包人送达的《中标通知书》的时间,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第十条合同订立时间是以该时间记载的。笔者不同意此观点。依据《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是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其成立时间应适用《合同法》第32条,即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承包人要注意的问题是,以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时间填写合同订立时间。
二、合同生效时间
按《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这里又涉及另一个法律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登记时间不是合同生效时间。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需经过备案登记才生效,合同登记、备案、鉴证是行政机关的管理手段,虽然不经登记、备案、鉴证程序将不能获得施工许可,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认定。这一点应引起承包人注意。
三、合同订立地点
承包人不应忽视该项内容的约定,因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订立地点是确定合同纠纷协议管辖的地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问题随着相关《解释》出台已不属于工程所在地专属管辖,承包人考虑今后有利于己方解决争议,因此在填写合同订立地点的同时考虑选择管辖法院问题。特别是涉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承包人更应重视这一条款约定,因为合同签订地又是确定涉外合同争议适用的准据法的重要依据。
四、合同生效的标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即包含签字生效、盖章生效、签字和盖章生效三种。承包人不可做如下约定:“合同双方签章后生效”,避免产生合同无效的争议。约定该项内容的同时承包人要注意一个问题是,签字的主体必须是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由其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的人签字才有效。(文/丁达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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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丁达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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