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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适用标准规范条款(

来源:丁达鹏律师
发布时间:201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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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约定适用标准规范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3条解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3、4条对如何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合同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进一步约定。承包人在约定该条款内容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的规定应当遵守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更多接触的是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要求,其中很多内容是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相一致的,承包人自然要遵守。但不乏一些当地“具体要求”,承包人不遵守将寸步难行。因此,合同中如约定了该项内容,承包人履行应成为合同义务,除非该规定违反法律规定。
二、承包人应整理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整理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报发包人审核,承包人应予提供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工程适用的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采取表格形式提供,但必须注明包括但不限于字样,不要把自己限制死。同时承包人提供的标准规范必须有针对性和时效性,不要将与工程无关的、过期的标准规范约定在合同文件中。
三、标准规范由谁提供问题
按通用条款第4条规定,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标准、规范包括国外标准、规范和中文译本。但即使专用条款没有特殊约定,通常该项义务也都由承包人履行了,除非涉及一些国外标准、规范。这里需要承包人注意的是,当出现因适用标准规范不符合而产生争议时,确定义务人就非常关键了。因此在专用条款中对该项内容约定也是很重要的。(文/丁达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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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丁达鹏
  • 执业律所: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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