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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辩护:物证、书证的辨认和鉴定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09-08 浏览量:0

    案例:

吴某冬抢劫、盗窃案(2017)皖10刑终82号

中院认为:物证砍刀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第一,侦查机关制作的吴某冬指认砍刀藏匿地点的指认笔录,见证人为侦查机关工作人员,指认过程不符合法定程序;第二,证人吴某2对砍刀的显著特征进行了描述,如刀是红色的把,刀身有七孔等,但此类特征并非独有特征,具有此类特征的刀并非只有一把,且该砍刀也非特定物而系同类物;第三,本案中仅对证人吴某2制作了询问笔录,并让其对砍刀图片进行辨认,但辨认过程既未制作辨认笔录,也无侦查人员、见证人签名,不符合办案规程;第四,本案中侦查机关仅将一把砍刀的图片让吴某2辨认,辨认过程显然不符合辨认规程,且有给辨认人明显暗示嫌疑。综上,该砍刀的收集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且辨认过程严重不符合法律规定,该砍刀是否与本案存在关联存疑,原审未该砍刀作为定案的根据正确。

 

 证据辩护:

物证、书证的辨认和鉴定,实质上也是对物证、书证进行鉴真,以确保物证、书证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27条规定:“通过勘验、检查、搜查等方式收集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于具有独特性、鲜明特殊性的物证、书证应由相人员进行辨认,必要时进行鉴定;不具备辨认条件的,应当进行鉴定;有的案件,既需要辨认,也需要鉴定。

具备辨认条件的,被告人辨认作案工具;辨认必须符合辨认程序的规定通常情况下,侦查机关会组织被告人、被害人或证人等对物证、书证进行辨认,或进行鉴定。如需要辨认、鉴定而侦查机关未组织的,辩护人可以提出申请,要求办案机关组织辨认、委托鉴定,以确保物证、书证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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