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邯郸律师 > 夏俊峰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与异性有不正当关系,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2-10-20 浏览量:0

基本案情

陆某、陈某系自行相识登记结婚,育有一子陈某某。2019年陆某、陈某开始分居并持续至今。陈某某自双方分居后跟随陆某生活。陆某称陈某在此期间认识了其他女性,并已与其一起生活,陈某认可曾有此事。陆某诉至法院要求与陈某离婚;婚生子陈某某由其抚养,要求陈某支精神损害赔偿15000元。

裁判结果

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陆某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诉至本院要求与陈某离婚,陈某亦同意离婚,且双方持续分居已近三年,应当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无和好可能,对陆某之离婚诉请,本院予以准许。父母对子女的抚育系法定义务。关于陈某某之抚育问题,从孩子生活习惯、利于孩子成长等角度考虑,以陆某继续抚育为宜。关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本案中,结合双方陈述,参照双方收人情况、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酌定陈某每月应支付 2000 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鉴于陈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与其他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应认定在导致双方感情破裂问题上,陈某具有过错,对陆某要求陈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本院予以支持,数额由本院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陆某与陈某离婚。

二、双方婚生之子陈某某由陆某自行抚育,陈某每月支付孩子抚育费 2000 元,直至陈某某年满18周岁止。

三、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陆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四、驳回陆某的其他诉求。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动,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本案中,陈某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伤害了陆某的个人感情,损害了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陈某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亦违反了我国《民法典》婚姻篇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陆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诉讼并同时请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夏俊峰律师

夏俊峰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8:30-21:00

律所机构: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158-3208-9946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