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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作者:夏俊峰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20 浏览量:0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李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李某的辩护人,结合会见和向公安机关了解案情,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李某不构成诈骗罪。李某没有诈骗公私财物,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李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诈骗犯罪的构成模式,即: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获得财产→被害人的财产损失。该案中,上游犯罪分子称需将赌博所得“洗白”,上游的赌博违法、犯罪已经既遂。李某与上游犯罪分子事前无共谋,不知道是诈骗的犯罪所得,因此不构成诈骗罪。
二、李某不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李某对上游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不是明知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8.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李某一直认为上游款项来源于赌博所得,并不知道上游犯罪分子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没有事前共谋。对上游犯罪是概括的明知,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果李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事前共谋,为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才涉嫌诈骗罪。
三、 李某涉嫌帮信或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不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四、 李某涉嫌诈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不批准逮捕。
以上意见请采纳。
此致
邯山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