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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婚姻存续期间对方出轨,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2-07-27 浏览量:0

一、基本案情

2013 年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9年7月,张某提起与周某离婚之诉,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张某一次性给付周某某人民币38000元,双方互不再追究。而2019 年5月,张某与案外某女生育一女。周某诉称离婚后才发现此事,现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系。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烟家庭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被告张某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应该承把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支持原告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即判令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周某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三、律师说法:

夫妻互相忠实,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在离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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