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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没有抚养能力拒绝抚养义务,法院会怎么判?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2-05-17 浏览量:0

2015年原告何某锦的父亲何某平与被告周某英(原告的母亲)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典礼,同居生活,2016生育原告,2020年,周某英与何某平闹矛盾离家出走,没有尽到母亲的义务,2022年原告得知其母亲在外成家的消息,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周某英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现以打工为生,没有能力支付抚养费。

被告周某英作为何某锦的亲生母亲,在何某锦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期间,有抚养何某锦的法定义务,何某锦要求作为亲生母亲的周某英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结合原告何某锦的现有生活状况,判决被告周某英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抚养费,至孩子18周岁止。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以没有能力抚养为由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是否应得到支持?父母对子有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无论以任何理由,均不能拒绝履行抚养义务,都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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