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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自认债务,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03-28 浏览量:0

张三和小丽为夫妻关系,在他们离婚期间,李四以张三向其借款为由将张三诉至法院,李四持有张三出具的10万元借款凭证,张三在庭审时也认可借款事实。在离婚期间,在夫妻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形成的债务,该如何处理?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该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那么,法院是否可以根据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的举证和 答辩直接判决呢?我们认为,首先,“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其次,如果没有起诉借款人配偶,法院应依法追加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该案对其后的离婚财产分割会产生实质影响,如果配偶不参加诉讼,一旦法院判决生效,对配偶显然不公平,尤其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交付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的,应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义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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