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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媳妇原来是个精神病人,咋办?
作者:夏俊峰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28 浏览量:0
案件回放:
原告生长在农村,憨厚老实,家庭条件不好,错过了找媳妇的年龄,2020年12月份,原告和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见了一面,并匆匆定亲,按农村习俗原告给被告见面钱18800元,后通过媒人给被告彩礼款60000元,几天后,原、被告在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系三婚,原告系初婚,在原告家中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
结婚典礼第二天,被告无缘无故大哭大闹,并且骂人,原告及家人不知所措急忙电话告知被告家人,被告父亲到原告家中,被告躺在沙发上大哭大闹不止一直劝说被告要听话,晚上被告也不吃饭,在小卖部买辣椒片和火腿随即吃光,且不肯回家,晚上被告哥哥又过来劝说被告,第三天,被告情绪仍不稳定,一言不合扇了媒人两耳光,。
原告及家人原来只是看这被告有点呆,但后经向被告父亲了解,被告婚前就有精神疾病病,在魏县某精神病医院治疗过,现在拿药每天吃药治疗。被告在原告家中生活期间,每天晚上服用从其娘家带来氯氮平片、奥氮平片等药物,2021年春节前天,原、被告发生口角,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
律师解答:
被告在结婚登记前隐瞒重大疾病,没有如实告知原告,依据《民法典》第1053条等法律规定,原告可以请求撤销婚姻,返回彩礼,这也是我市在《民法典》实施后首例因精神疾病撤销婚姻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53条,105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