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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孩子名义起诉要抚养费,法院一定会支持吗?

作者:夏俊峰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13 浏览量:0

案例:

男方经常对女方实施殴打,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男方提出协议离婚条件,女方给男方5万元,10岁孩子由男方自行抚养,女方不用支付抚养费,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半年后,男方以疫情没有收人,代理孩子起诉要抚养费,法院会支持吗?

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了三种情形,分别为:(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所以,在判定子女抚养费时要充分考虑上述三点。本案中,双方协议离婚时间仅半年,且没有上述三种情形的发生,男方存在不诚信,恶意以孩子名义起诉的嫌疑,不合情理,于法无据。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抚养费不宜变更,维持离婚协议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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