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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车辆被扣押如何处理?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8-12-21 浏览量:0

2018年118日下午,何某驾驶自己的丰田霸道,由北京开往西安。19日凌晨两点左右在冀豫界收费站进站缴费的时候,突然有一辆黑色的别克车开过来故意别车,何某急忙加油门冲向前面,正准备交费的时候开过来的别克车撞到何某的车尾部,当何某下车看什么情况的时候从别克车上下来两个陌生人,一个人与何某纠缠,另外一个人上了何某的的车,并强行将何某的丰田霸道车开走,无奈何某要阻拦在后面的那辆别克车,当何某拉开别克车副驾驶车门时,开着别克车的陌生男子从身上拿出一把刀逼迫何某下车。何某当时为了个人人生安全就放弃了阻拦,陌生男子就这样顺利把车劫走。当时何某因手机没电徒步走到前面一公里处的收费站找了充电器并报警。公安局经初步调查后以何某与他人有经济为由不予刑事立案。告知何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该案是否涉及刑事犯罪,何某又该通过什么方式要回自己的车辆呢?

律师说法:

如果被扣车辆是第三者所有,依据公安部法制司对《关于非法扣留他人车辆该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批复法律适用公法[1995]24号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惩处,坚决制止;对行为人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罚,所扣车辆应当无条件返还给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此不再累述。

但该案经济纠纷与何某有关,被扣车辆也是何某的,又该如何车辆?律师认为,该案已经涉嫌刑事犯罪,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特征。应当予以刑事立案。

    公安局调取了现场监控,做了详细的调查,经公安局批评制止,闫某非但没有返还车辆,反而将50多万的何某的车辆以十几万元的价格低价出售,并将款项据为己有。根据刑法293条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特征,公安机关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第1条第三款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一般情况下不宜认定为具有寻衅动机。但是公安机关遇到此类警情必须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如果拒不改正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说明在有关部门批评制止后,行为人应当明知行为的非法性,再次实施不法行为,表明行为人存在藐视和挑战社会一般交往规则的意图,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寻衅动机。 

 综上所说,债务纠纷引发的强行扣押他人车辆行为本身已经超出了经济纠纷的范畴,经公安机关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强行扣押他人车辆拒不归还,破坏社会秩序,该案符合立案条件,并有监控等涉案证据,应当按照寻衅滋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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