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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俊峰律师点评:夫妻一方擅卖房 买卖合同定无效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11-02-24 浏览量:454

 案情回放:程某与郭某系夫妻关系。程某通过房改房优惠政策购买该房屋。房屋登记在程名下。马某、程某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马某购买程位于邯山区一栋房屋。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35万元。马某支付程房屋定金5万元。马某当日交齐定金5万元。后程某无故提出解除合同,并单方面发出声明,因该买卖未告知房屋共有人郭某,故其不再履行合同义务。

    马某认为,自己没有义务也无从核实诉争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之间具有法定的相互家事代理权。我方属于善意购买,在买卖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马洪作为房屋买受人,依据房产登记情况的公示、公信效力所签订的合同应为合法有效。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马洪起诉要求程继续履行合同,配合马过户,判令程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法院判决:诉争房屋系程与郭的夫妻共有财产,马与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经过郭知晓并同意,所以,程无权处分夫妻共有的房屋。诉争房屋尚未变更登记过户,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故法院认定原、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驳回了马的上诉请求。

夏俊峰律师点评:

    根据法律规定,夫或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这就是家事代理权。可以看出,夫妻双方的家事代理权仅限于日常生活需要,而本案中涉及的是房屋买卖,并不是日常生活需要,对此夫妻一方没有家事代理权,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处理。本案被告单独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卖给原告,属于无权处分。郭作为共有权人对被告的无权处分行为不予追认。原告亦无法举证证明郭知道并且同意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或者在合同缔约过程中郭参与并以其行为表示对合同的认可。法院据此认定被告无权处分夫妻共有的房屋。

夏俊峰律师提醒: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买房人务必要注意共有房屋是否征得了共有人的同意,尤其是书面形式的同意。夫妻共有就是共有房屋的常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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