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俊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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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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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离婚不吃亏 搜集证据是关键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3-09-30 浏览量:0
想要离婚不吃亏,搜集离婚证据是关键。离婚证据将决定官司输赢,因此,“调查取证”最好请律师代理,在律师指导下进行,否则将会“打草惊蛇”、“空口无凭”。河北(邯郸)十力律师事务所婚姻专家夏俊峰律师应邀就离婚证据的搜集谈一下看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离婚证据可分为(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
见;(八)勘验笔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 想要离婚不吃亏,提供离婚证据是关键。
从证据学上讲,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特征事实的书面材料房产证、股权证、情书、日记、在外开房的宾馆发票等证据。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如:用于通奸的避孕套、卫生纸(巾)、内衣上的口红、内裤上的精液及有关工具等。其他的证据在这里不再一一阐述,现仅就视听资料的运用提出一些观点。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如配偶和情人在一起拍摄的照片、录像、录音等。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证被当事人采用。此类证据的特点是:
(一)证明材料的直观性。
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应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
料上,当事人若想推翻,须另行举出反证。形象性、直观性更能反映出客观事实,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
(二)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
在婚姻案件中,取类似证据往往不能使得取证对象知晓,或一般只能采取秘密手段,因此,当事人一方往往说了半个小时或更多时间,也不能将要取证的内
容表述出来。
(三)取证时间的阶段性。
一般只能在提起诉讼或与对方正式谈离婚之前,才能取此类证据。并且,绝大多数视听材料证据都是围绕着对方当事人收集的。当另一方当事人心有警备戒心
时,此类证据基本不能获得。
(四)“偷拍偷录”不合法证据与“私自拍录”合法证据的易混淆性。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合法,区别在于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比如,在什么场合:为了调取忠贞证据,而侵入第三住宅,是侵权行为,当然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不存在此种问题。但是,如果取证目的已达到,却又另行对第三人的人身或精神进行侮辱,则又构成了侵权行为。再如,安放录音设备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办公室,则就不具备合法性。再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再如,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就不具备合法性,因为收集证据的手段就不合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