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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条文精析系列(第六条 过错与过错推定)

来源:雍海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1-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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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条文精析系列(第六条 过错与过错推定)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款规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其适用范围的标准是,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按照杨立新的规定,还是四要件说。

第二款规定的是过错推定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推定原则有,一是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中,监护人责任、暂时丧失心智致人损害、用人者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网站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二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人身损害的。三是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四是在动物损害责任中,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损害,以及动物园的动物造成损害的。五是在物件致人损害中,建筑物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堆放物致人损害、林木致人损害、在公共场所危险施工等。其他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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