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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生的胎儿也应当享受征地补偿安置利益!

来源:赵健律师
发布时间: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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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征收土地时应当支付其一定的土地补偿费、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等,以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土地征收补偿批准文件发布时,被征收人已受孕,意味着胎儿出生后本可能享受的土地收益及相应的生活方式已不复存在,其父母有可能变成失地农民,虽然征收单位对胎儿的父母予以补偿和安置,但该补偿与安置仅仅及于胎儿的父母,没有保留胎儿的份额。胎儿出生后直接受其父母抚养,父母负担所有的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由他们自已得到的土地补偿款及劳动收入来支出,导致负担加重,甚至生活困难。如果胎儿能成为征地补偿对象,其父母负担也会相应减轻,如此更能体现民享理念及社会公平,减少社会矛盾。


胎儿可以成为征地

安置补偿对象,有法律作为支撑。


《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该条规定中“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中的等字,说明胎儿还有其他利益需要保护的,也应当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的征地补偿安置利益是客观存在的,胎儿的父母双方或一方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集体土地被征收,将直接影响胎儿出生后的生活和利益,则法律对被影响的利益进行补偿成为必要,安置补偿当然成为胎儿可以享受的利益。




一些地方征地拆迁

政策中,承认胎儿是安置补偿对象


《土地管理法》和《征补条例》对胎儿是否有资格成为安置补偿对象没有规定,该问题成了各地土地征收政策中的自由裁量的范围。有的地区没有明确规定,但有的地方则明确规定胎儿也是安置补偿对象。比如合肥市区的《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中就明确,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胎儿(其生母应当属于房屋安置对象,并且在实施公告前已怀孕)视为房屋安置对象,可以享受45平方的房屋安置待遇。还有一些地方的征收补偿政策更为人性化,规定截止至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前出生的幼儿,可以享受安置补偿,这说明征收决定发布后尚未出生的胎儿亦可享受安置补偿。还有一些地方的征收补偿政策更为人性化,规定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出生的幼儿,均可以享受征地拆迁安置补偿。




法院的审判实务

也承认胎儿的安置补偿利益


这个问题在法律上缺乏明确的规定以约束审判活动,法院的选择比较多样化。如果当地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胎儿享有安置补偿利益,则法院一般照此审判,即便地方政策没有规定,法院有时候也会保护胎儿的利益。


浙江绍兴新昌法院在2020年的民初349号判决书中认为,土地系农民赖以生存的重要保障,征地补偿费亦是保障其生存权益的一项根本利益,胎儿出生后对此依赖同样存在,因而土地安置补偿款的分配权应当赋予给胎儿。


该院承认胎儿的安置补偿利益,但严格限定可享受利益的胎儿之范围。2017年,该院在审理俞某与新昌县**街道山头里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时指出,原告的母亲末次月经是2017年1月20日,在被告两村委会于2017年1月17日确定分配方案时,胎儿尚未形成。因此胎儿无权获得安置补偿费。


2020年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的狄寨街道庞家村被拆迁,拆迁款到村子里以后,庞家村未将拆迁款分配给后来才出生的庞*一,被庞*一的法定监护人诉至法院,法院根据《民法典》十六条的规定,判令庞家村支付庞*一应得的补偿款。



以上两个判例的主审法官承认胎儿的安置补偿利益,但不幸的是,也有法院不予认可。2017年,广西南宁市武鸣区法院审理了一个拆迁补偿款纠纷案件,主审法官认为虽然原告落户于窑沟村二组,属于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是因其出生时间晚于分配方案最后限定期限,无权获得与其他符合条件村民同等待遇分配安置楼房,系否认胎儿是拆迁安置补偿的主体。


就胎儿安置补偿款分配权的问题,司法中出现了的同类案不同判,地方拆迁政策也不统一,有时候拆迁户的权利会受到损害。


但是,权利是争取而来的,如果当地政策没有保障这项权利,就要去争取这项权利。已经产生很多承认胎儿安置补偿利益的判决,说明胎儿的这项权利不仅是应得的,而且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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