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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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情况怎么处理
非原创(平台) 发布时间:2024-04-02 浏览量:0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情况处理是债务人依旧需要对债务进行清偿,如果是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的情况下,债务人是可以主张抵消的。债务人可以抵押的财产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通运输工具、建筑物等。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情况处理是债务人先原债权人清偿的行为合法有效,如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债务人财产是债务人所拥有的全部财产。法律快车提醒您,破产财产是破产后,用来清算和分配债权人的财产,破产财产的概念侧重用于清算分配,而债务人的财产不再用于清算分配。破产财产仅在狭义上使用,指在清算程序中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财产。之所以对两者作出这种区分,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在此前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中,破产清算程序居于主导地位,破产财产在广义和狭义上区别不大。破产财产的概念侧重用于清算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