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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适用相关问题分析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3-05 浏览量:0

民法典适用相关问题分析

作者众禾团队  黎庶天实习律师

 

按语:不知不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经实施3年有余,伴随着实践的发展,越来越多关于民法典的适用问题随着诸多司法解释的出台而愈发清晰,因此,本文将对民法典适用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主要包括民法典各编适用的顺序、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的适用顺序、民法典和其他部门法之间的适用顺序、民法典的时间效力。

 

一、民法典各编适用的顺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2月24 日,法释〔2022〕6号)第一条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对民事关系有规定的,人民法院直接适用该规定;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第一编的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认为:“《民法典》总则编和其他各编之间,总体上属于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的关系。在《民法典》各编如合同编中,同样存在着体系化问题,如合同编通则与典型合同分编之间也是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的关系;甚至典型合同分编中还存在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的关系,如保管合同之于仓储合同、承揽合同之于建设工程合同。”

“《民法典》其他各编主要围绕具体权利展开,相对于总则编的民事权利一章属于具体规定,应当适用各编规定;而总则编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等规定,其他各编并没有相应具体规定,此对总则编的规定具有直接适用的效力。”

结论: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及最高院法官的观点,在民法典各编的适用上,遵循特别优于一般的原则,即民法典的7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各分编优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优先适用。在各分编中也同样遵循特别优于一般的原则,特别规定将优先于一般规定适用,如关于保管合同的相关规定优先于于仓储合同的规定、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优先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优先适用。

在分编没有规定的时候,适用民法典总则分编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如民事权利能力制度、民事行为能力制度、诉讼时效制度、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制度、代理制度等。

 

二、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的适用顺序

其他民事法律即除去民法典的其他民事、商事立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本部分将讨论民法典的适用和这些民事立法间的适用顺序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2月24 日,法释〔2022〕6号)第二条规定:“就同一民事关系,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属于对民法典相应规定的细化的,应当适用该民事法律的规定。民法典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的,适用该法律的规定。”

据以上规定,就同一事项如其他民事立法在不违背民法典的情况下在某个领域有特别的规定,则优先适用该民事立法。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已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贵任。《个人信息保护法》相比于《民法典》是特别的民事立法,因此应当优先适用。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而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为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应优先于民法典的规定优先适用。

然而,虽然概率较小,但也不排除就同一事项存在民法典和其他民事立法有矛盾的情形,如果和民法典相冲突的也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则依法要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立法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据此,一旦出现此种情形,各级法院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函询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最终的适用标准,妥善解决法律规则不一致的问题。

 

三、民法典和其他部门法之间的适用顺序

民法只是我国众多部门法中的一个,其他的部门法还有行政法,刑法等等。本部分将讨论民法和其他部门法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刑法和行政法间的适用问题,确定了适用民法调整才能确定适用民法典。

民法和行政法:较为典型的民法和行政法交叉的问题是产权登记是受民法调整还是受行政法调整的问题,对此最高法院的观点倾向于根据当事人诉求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房屋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过户登记手续,此时办理过户登记是买卖合同的重要内容,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如果是当事人请求登记机关履行登记职责、撤销登记或者赔偿因错误登记造成的损失,则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

民法和刑法: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刑交叉案件,主要采用刑事程序吸收民事程序、“刑民并行”和“先刑后民”三种审理方式。这三种审理方式的基本划分标准是: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涉及“同一事实”的,原则上应通过刑事诉讼方式解决,刑事程序吸收民事程序;不属“同一事实”的,刑事和民事案件分别审理,“刑民并行”;在“刑民并行”的案件中,如民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民事案件中止审理,“先刑后民”

在上述民法和行政法、刑法适用存在交叉时的适用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然而在责任承担上的结论相对确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在原则上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是各自独立,但如存在三个责任叠加当事人无法全部承担时,应首先承担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责任。

 

四、民法典的时间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2020年12月29日,法释〔2020〕5号)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第三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根据以上规定,原则上民法典调整其实施后(2020年1月1日后)民事主体的行为,2020年1月1日前民事主体的行为由当时的法律、法规调整。举例而言,民法典实施前的担保法及司法解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区分未约定保证期间和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两种约定不明的情形,具体而言:

①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到期起6个月。如A和B签订借款合同,只约定了由C来进行担保,压根没提到保证期间,那么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到期之日起6个月。

②当事人约定了保证期间,但当事人约定不明,类似约定保证人保证至还本付息之日,这种保证期间是2年。如A和B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了由C来进行担保,保证期间至B还本付息之日,那么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到期之日起的2年。

然而民法典第692条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据此,现行民法典将上述情形统一规定为6个月。

那么,如果该保证人对债务的保证发生在2020年1月1日前,那么还是适用担保法及司法解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区分未约定保证期间和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两种约定不明的情形。如果该保证人对债务的保证发生在2020年1月1日后,则只要是约定不明都一律适用6个月的保证期间。

此外,如果旧法中没有规定而在民法典中规定的,则原则上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该规定新增了打印遗嘱的形式,可予以适用。

最后,民法典生效后,原来的《民通意见》《合同法解释一》《合同法解释二》虽然失效,但他们的实体性规定所体现的精神,与民法典及有关法律不冲突且在司法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人民法院依然可以在裁判文书参考

 

 注意:文章中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失效,请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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