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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追索物流费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3-05 浏览量:0

跨境追索物流费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作者众禾团队  黎庶天实习律师

 

按语: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伴随着国内疫情的结束、经济的复苏,跨境物流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势必迎来一次新的增长。然而机遇往往与挑战并存,在跨境物流中拖欠物流费往往成为实践中物流企业绕不开的法律问题。鉴于最近接触不少涉外案件,据此,本文将对跨境追索物流费的典型案例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浅析。

 

一、参考案例

1.1基本案情

原被告双方通过往来电子邮件签订了一份《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由本案原告方提供物流服务,每月双方进行对账结算,付款期限为原告开票后10日内,超过30天的款项按12%的年利率计息。2017年10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原告已经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了被告委托的相应物流服务,被告未支付服务费126381.79新加坡元,原告遂提起诉讼。

 

1.2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案涉物流目的地在境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四项,本案为涉外合同纠纷。双方未协议选择协议适用的法律,但双方均援引我国内地法律且对法律适用未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本案应适用我国内地法律。

原告与被告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017年10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原告已经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了被告委托的相应物流服务,被告应向原告足额支付服务费。在上述期间,被告应付的服务费为126381.79新加坡元,但被告仅支付了25000新加坡元,构成部分履行的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剩余服务费101381.79新加坡元,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没有证据证明《服务协议》上被告的印章不真实,被告也确认在上述期间委托原告提供过物流服务,被告还支付过部分服务费。被告抗辩,其没有与原告签订过《服务协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于2018年2月、4月向被告催收服务费126381.79新加坡元时,被告从未提出过异议,被告也未提交反驳证据证明2017年10-12月期间总的服务费不是126381.79元,应承担反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抗辩,总服务费不是126381.79新加坡元,依据不足,本院亦不予采纳。双方没有约定,原告通过诉讼追索服务费产生的财产保全担保费、证据翻译费由被告承担。相关法律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原告诉请被告承担财产保全担保费、证据翻译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服务费101381.79新加坡元及利息(利息以101381.79新加坡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计算,自2018年2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二、法律分析及律师点评

2.1管辖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四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律师建议:通过以上法条,双方如没有对管辖作出约定,那么如被告是注册地位于中国的中国企业、或者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有任何一个地点位于中国,那么中国都有权管辖。

 

2.2法律适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上述案例中,双方虽在合同中未约定法律适用,但庭上对适用中国法均无异议,因此法院最终适用中国法来解决双方争议。通过案例检索,深圳的司法实践中,双方明确约定适用中国法最终法院认定用中国法解决双方争端的案例还有(2019)粤0391民初1000号,(2016)粤0391民初1851号,(2021)粤0391民初7987号案。

    在双方未约定的情况下,被中国法院认定符合最密切联系原则进而适用中国法的情形有,(2015)深前法涉外初字第560号案中,相关债务的形成和发生在深圳被法院认定可以适用中国法;(2020)粤0391民初782号约定了位于中国的管辖法院在中国,且被告是接受服务方位于深圳,进而被法院认定可适用中国法解决争议;(2018)粤0391民初4078号,(2022)粤0391民初2870号案,(2016)粤0391民初1851号,(2020)粤0391民初4034号都是因被告是中国企业被法院认定可适用中国法。上述案件法院以合同的履行与中国有密切联系而适用中国法解决争议。

律师建议:通过上述法条、案例可知,实践中关于法律适用,法院遵循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如被告是位于中国的企业或者合同的履行过程发生在中国,那么法院可以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中国法解决双方争议。

 

2.3实体问题

2.3.1应付款项

上述案件中,法院根据双方所签的合同、对账单、往来沟通记录(尤其是2018年2月、4月原告两次催收所欠物流费被告未予否认)综合判定了原告主张的物流费126381.79新加坡元应予支持。

深圳法院的大多数判例以双方所签合同及双方确认的对账单来最终确定所欠款项数额。(2020)粤0391民初7731号 、(2015)深前法涉外初字第560号、(2020)粤0391民初782号案等,法院依据双方确认的对账单来最终确定所欠款项数额。

在极个别未签合同的个别情况下,如(2018)粤0391民初4078号案中,法院以原告提交的对账单、还款计划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最终综合判定了应付款项并支持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结合案例情况,关于应付的物流费款项,建议应保留所有的合同、对账单、发票等付款凭证、往来沟通记录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以获得法院支持。

 

2.3.2利息

上述案件中,法院最终根据案情调低了相应款项的利息,虽然双方在合同中超过30天的款项按12%的年利率计息,最终法院酌情判定按年息8.4%支持原告诉求。相关的被法院调低利息的深圳案例还有:

2020)粤0391民初7733号案涉《服务协议》的约定,被告永满溢公司应在账单日之日起10日内付款,法院最终依法将利率调整至8.4%。

2020)粤0391民初2870号案中,案涉《还款协议》中约定了延迟付款的利率是月利率10%,然而最终法院调整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019)粤0391民初1004号案中,《供应链服务协议》第4.1条、4.4条及8.1条的约定,按垫资金额*1.2%/30天*垫资天数计算逾期代理服务费,并按逾期支付款项的0.05%/日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法院认为上述约定过高,调整为截至2019年1月18日的违约金为24631美元,之后的违约金以164012.23美元中尚未清偿的部分为基数,按照年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019)粤0391民初1000号案中,双方在《跨境物流服务执行协议》中约定按应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法院最终情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年利率24%。

   实践中,也有利息被认为约定合理,最终被法院支持的情形2016)粤0391民初1851号案中,双方约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法院支持了该约定。(2021)粤0391民初7987号案中,依据双方约定以4,137,597.16港元款项,并依约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息被得到支持。

   在有的案例中,双方未约定利息,但原告主张利息后法院予以认定2019)粤0391民初4034号案中,双方未明确约定利息,法院最终案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2015)深前法涉外初字第560号案中,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利息,最终法院在原告的主张下判定以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来计息。

但有的案例中,双方没约定利息,原告在诉讼中没主张,法官也没支持2020)粤0391民初782号、(2018)粤0391民初4078号、(2019)粤0391民初4034号、(2021)粤0391民初7987号、(2015)深前法涉外初字第560号案件

律师建议:基于以上分析,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利息(有的叫“资金占有使用费”)及违约金,建议按约定、最大限度主张,让法院根据情形去调整。即使没约定利息,也应积极主张利息,可以参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来进行主张。

   

2.3.3 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

上述案例中,律师费、公证费、翻译费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理由是双方没有约定,相似的结论在2020)粤0391民初7731号案件中得到支持。这两个案例为较新的案例。

在有的案例中,双方有明确约定,法院依据约定支持原告主张的情形。2019)粤0391民初1004号案中,律师费有明确约定,最终50000元人民币的律师费被得到支持,其他费用方面原告没主张。(2017)粤0391民初3189号,因双方关于律师费和所有费用在合同中都有约定,法院支持了原告所有律师费和其费用的请求。

但也有双方虽约定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但法院认为损失只限于合理的费用,不包括律师费,因此只支持合理费用不支持律师费请求的情形,如2019)粤0391民初1000号。

在过去的案例中也有双方没约定,法院也认为公证费、翻译费等属于原告的必要开支进而予以支持的情形。2016)粤0391民初1851号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公证相关证据材料支付的1675美元,该费用为追讨运费、提起诉讼的必要支出,法院予以支持。而支付律师费22156美元,因双方合同未约定,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建议:综上所述,首先,建议物流公司在签订合同中对于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应尽量明确化,明确约定因违约方违约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翻译费、鉴定费、邮寄费等都应由违约方承担。其次,建议即使在未约定因争议造成的合理费用由谁承担的情况下,物流公司也应向法院主张由对方承担合理费用,最终由法院来决定是否支持。

 


孙明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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