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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碰瓷式索赔,法院会支持吗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6-11 浏览量:0

2020年,衡某在某药房购买马来西亚燕窝十盒及免洗除菌洗手液一瓶等总价共计1939.96元,并在购买过程中进行录音录像。经查明,衡某在购买此款燕窝后未食用,并以该燕窝在没有溯源码和合格证的情况下声称具有治疗功效,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某药房退款并主张十倍赔偿。

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营利为目的专门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期获得“10倍价款赔偿”的行为与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法律价值和立法精神不符合,应当不予支持。经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实,原告衡某就相同类型的买卖行为多次提起诉讼,且衡某于某药房购买燕窝时全程录音录像。从其行为与目的来看,衡某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通过诉讼手段为自身谋利,以获取巨大经济利益,此种行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且涉案燕窝存在的瑕疵并不能进而证明该商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也没有证据证明对衡某造成误导,故衡某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打假”的目的是在于遏制制假售假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有些“职业打假人”明知商家没有制假售假行为,却将“打假”作为牟利的手段,骗取惩罚性赔偿。这不仅违背诚信原则,还滥用诉权,对市场经济秩序带来了负面的影响。对于这种“碰瓷式打假”的行为,法院将依法不予支持。法官在此唿吁广大市民要依法维权,同时,提醒商家要加强对商品质量的合规审查,依法规范经营。

这一判决对于规范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虽然职业打假人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揭露市场上的不法行为,但他们的碰瓷式索赔行为往往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商家和消费者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法院的这一判决不仅体现了对职业打假人碰瓷式索赔行为的否定态度,也向广大消费者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息:维权应依法进行,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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