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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经济补偿,与离婚损害赔偿有什么区别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3-13 浏览量:0

引导语:“离婚经济补偿”不同于“离婚损害赔偿”。前者是对家庭照顾较多获得所获得的补偿,后者是一方婚内有过错行为(出轨、家暴等),需要对无过错方进行的赔偿。

离婚经济补偿,是指夫妻中在照料老人、子女或者配偶,以及为家庭生活提供服务和便利等方面付出更多的一方,将其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无偿家务劳动中的利他行为,使包括配偶在内的家庭成员均有受益,根据民法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负担更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应当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经济补偿的主要功能在于,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础上,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经济补偿的确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定为基础,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离婚时,一方主张离婚经济补偿,需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在婚姻存续期间负担较多义务。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关爱,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依法履行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有上述情形之一,势必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使对方蒙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因此,有必要使过错方因其损害行为得到惩罚,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权利得到补偿和救济。通过对比可见,“离婚经济补偿”不同于“离婚损害赔偿”。前者是对家庭照顾较多获得所获得的补偿,后者是一方婚内有过错行为,对无过错方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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