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成都律师 > 宋林聪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与美女主播恋爱,分手后能否要回打赏的钱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3-06 浏览量:0

基本案情

2021年,一次偶然的机会,男子小王(化名)在某平台的直播间与主播小美(化名)相识。小王为博得小美好感,在其直播间通过刷礼物的方式为其打赏。期间,两人在交流中互生情愫,从网友发展为恋人,于2021年4月正式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小王通过微信转账及赠送礼物等方式多次向小美支付款项,并为其开通亲属卡或亲情卡服务。两人还多次前往到长沙、张家界等地游玩,累计支出数十万元。然而,2022年8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结束恋爱关系。随后,小王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小美返还其在直播间充值的打赏费用,以及恋爱期间的各项开支。小美辩称,首先,小王要求返还直播平台的消费支出,消费支出系小王与平台之间的交易关系,与其无关。其次,直播间的打赏,是自己通过直播表演所获得的收入,并非赠与。因此,对于小王赠与的任何钱款和礼物,不应返还。法院裁判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依照有关规定和行业规则注册成为直播平台用户,并在使用直播平台的过程中观看、充值、打赏主播,应对其打赏行为产生的后果负责。同时,小王充值“某币”,即与该直播平台的所属公司达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小美仅能从打赏虚拟礼物中获得部分绩效奖励,但系与平台之间的收益分成或者是雇佣关系的佣金,与小王之间并无直接法律关系,真实货币是由该公司获取。因此,小王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小美返还其打赏款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此外,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增进恋人情感,稳定恋爱关系,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不予支持。对于赠与的大额财物,当事人往往以结婚为目的,可视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接收大额财物的一方应当予以返还。对于恋爱期间小美用小王为其开通的亲属卡及亲情卡的累计消费,在开通此类卡时均会收到提示为赠与或者赠送,每次使用该卡消费小王均可得知,且可随时单方面解除绑定,因此,亲情卡和亲属卡的消费属于赠予,对于返还的要求不予支持。同时,外出旅游期间吃饭、住宿、娱乐等方面两人的共同消费性支出,由于消费的现金已经不存在,并且一方向另一方赠与的并非实物,所以一旦恋爱关系终结,消费性赠与无论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无论赠与数额是否巨大,赠与一方都不能向受赠一方主张返还。因而,小王向小美大额微信转账金额,扣减其中含“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款项,其他款项小美应当返还给小王。法官说法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网络打赏”行为通常发生在主播直播表演时,用户购买平台虚拟礼物的行为打赏消费,主播因此所获利益应属劳动所得收入,不应视为主播的不当得利。因此,法院驳回了小王要求小美返还其打赏款项的诉讼请求。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可以追回用户的打赏款项:1.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巨额打赏主播”,原则上可以追回。 2.用公款打赏主播,赏金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应予追缴。3.如果成年人有配偶,配偶一方可以主张自己对巨额打赏完全不知情,该行为侵犯了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的处分权,向法院起诉撤销赠与。尤其是在打赏者打赏巨额财产后,与主播存在婚外情等不正当交往时,原则上法院会认定此类行为违反公序良俗,主播接受这种打赏的,依法应当予以退还。 网络直播丰富了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也带来了诱惑和风险,为避免不必要的矛盾纠纷,法官在此提醒,用户在观看直播的过程中应当理性消费,谨慎购买网络平台的道具礼物,切勿激情打赏、盲目消费,避免损失。直播行业的从业者也应当遵守《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加强道德约束,文明互动,不诱导用户进行大额打赏,共建健康和谐的网络生态环境。




宋林聪律师

宋林聪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

135-4808-1722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