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石家庄律师 > 陈瑞俊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的最晚时间

作者:陈瑞俊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23 浏览量:0

民事诉讼案件,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的

最晚时间

 

近期接到几个法院发送的《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即该《举证通知书》仍依据旧法律规定。

原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该规定,对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反诉提出的时间均作了限制,即原告或被告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否则,法院将不准许原告增加或变更诉求的申请,或被告提出反诉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中的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删除。

现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第五十四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3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即,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的最晚时间为第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

 

 


陈瑞俊律师

陈瑞俊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0:00-24:00

律所机构: 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

133-3138-5165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