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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隐名股东如何行使股东知情权?

来源:张玉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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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隐名股东如何行使股东知情权?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只有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也就是显名股东才能行使股东权利,享有股东知情权。隐名股东,由于没有被记载在股东名册上,也没有被记载在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中,也就不能行使股东的权利,不能直接享有公司股东的知情权。

那么,隐名股东如果想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有没有什么办法呢?实践中,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渠道帮助隐名股东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

第一种途径,隐名股东可通过代持其股权的显名股东名义间接主张股权知情权可以通过协议的约定,由显名股东代为行使隐名股东的知情权。如果隐名股东想要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可以要求显名股东去了解,并从显名股东处得知相关信息。这样就要求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约定好代持协议,并且在代持协议中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种途径,隐名股东可先申请变更为显名股东再行主张股东知情权。如果经公司及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隐名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上记载的股东变更为自己,那么隐名股东就不再隐名了,也就是从幕后站到了台前,自然就可以享有公司股东的知情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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