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一方不承担抚养费,事后还能再请求其支付吗?
来源:张玉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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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未成年子女由夫妻一方自行抚养,另一方不承担子女抚养费,离婚后又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判断未抚养子女一方是否应支付抚养费,应当着重审查其请求事由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的离婚后子女可向父母提出增加抚养费数额的“必要”之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约定未成年子女由一方自行抚养,之后自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又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请求增加抚养费,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抚养条件与离婚时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子女抚养费用的变化尚属于离婚时可预见范围之内的,且未成年子女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符合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此外,自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民事行为的后果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对自行抚养未成年子女可能带来的经济负担,应有足够的预见和判断,其在离婚协议中自愿约定自行抚养未成年子女,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足以表明其愿意承担独自抚养未成年子女所带来的经济负担,其在没有正当事由的情形下,各方当事人均应当遵从离婚协议书中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不得轻易变更,否则有违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其增加抚养费的请求,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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