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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与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作者:马尚飞律师 发布时间:2023-07-04 浏览量:0

  导读:为了规避劳动法,传媒公司与网络主播签订《合作协议》是常见做法,如果双方成立的仅仅是商业合作关系,那么网络主播的很多权益都无法得到保障,比如传媒公司无需为主播缴纳社保、支付加班工资等等。

  传媒公司与网络主播之间能否构成劳动关系受劳动法保护,需要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

  第一,合同目的和性质。判断合同目的是为了单纯的商业合作还是建立劳动关系,必须分析合同条款的内容,若仅约定合作内容、收入及结算等则不具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性质,不视为存在劳动关系。

  第二,公司对主播的管理是基于劳动关系的管理还是一般演艺行为的管理,即双方是否存在人身依附性和从属性。主播是否接受公司实际意义上指挥和管理,是否接受公司关于直播内容、直播时间、直播地点、直播时长的约束,并以此作为网络主播考核、考勤、薪酬发放的标准,是否完全受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是否接受直播活动外公司指派的其他任务。

  第三,是否存在经济从属性,即主播是为自己提供劳动还是为单位提供劳动。若双方仅按约定比例分配收益,公司无法掌控和决定主播收益多少,即便有一定保底收入,也仅视为公司给予的保障和激励费用,而非劳动报酬。

  第四,直播的工作内容是否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是否属于公司的经营范围。

  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还是相对抽象的,仍需结合具体情况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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