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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欺诈应该怎样定义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07-03 浏览量:0

导读:

劳动法中欺诈属于合同欺诈,是以订立合同为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表现为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订立、履行合同的行为。


  一、劳动法中欺诈应该怎样定义

  劳动欺诈其本质上属于合同欺诈,是以订立合同为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民法典》关于合同欺诈的规定:

  1. 如劳动者不具有履行劳动合同的资格,却未如实告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属于欺诈行为,劳动合同应确认无效;

  2. 劳动者不具有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但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却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在此后亦无法胜任工作,劳动者可认定为欺诈行为,双方所签劳动合同应确认无效;

  3. 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虽未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情况,但在履行合同期间能够胜任工作,且并未使用人单位的利益受损,则劳动合同不宜确认无效。

  二、合同欺诈的常见情形是什么

  1.伪造合同

  欺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伪造合同主体、伪造合同内容等手法,凭空捏造或者虚构合同,骗取他人的财物。

  2.货物引诱

  欺诈方利用一些单位或个人急需某种紧缺或畅销商品的心理,谎称能提供诸如钢材、汽车、铝锭、彩电之类的紧俏商品,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骗取对方的定金或预付款。

  3.虚构主体

  欺诈方伪造营业执照,虚构企业名称、资金、经营范围等,采用根本不存在的或者未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单位与他人订立合同,骗取他人财物。

  4.谎称专利技术引诱

  欺诈方虚构能带来高额利润的专利、高新技术,打着包技术、包设备、包培训、包回收、包利润的幌子,引诱对方签订合同,连续骗取对方的转让费、培训费、设备费。

  5.虚假广告、信息引诱

  欺诈方先发布虚假广告和信息,引诱他人与之签订合同,骗取对方的中介费、立项费等财物。

  6.虚构担保

  欺诈人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引诱他人与之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进而骗取对方的财物。

  7.抵债诈骗

  欺诈人先与对方签订合同,想方设法让对方先履行,待对方交付货物后,声称自己无力支付货款,愿以产品抵货款。

  三、订立合同时如何避免风险

  提醒您,订立合同时避免风险的方式如下:

  1.争取合同的起草权

  2.认真审查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能力

  3.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要一致

  4.注意价款支付及其方式

  5.用词要严谨

  6.明确规定双方应承担的义务、违约的责任

  7.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8.合同条款必须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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