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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商号异议/无效他人商标

来源:陈陶律师
发布时间:2023-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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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32条前半句申请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字号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他人未经许可申请注册与该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概述:将与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中国相关公众混淆,致使在先字号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

 

适用要件:

1)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他人已在先登记或使用其字号。

2)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该字号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3)系争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容易导致中国相关公众误以为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来自字号权人,或者与字号权人有某种特定联系,致使在先字号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证据材料收集指引:

 

(1)异议人/无效宣告申请人工商登记的材料(显示商号登记的时间)

(2)异议人/无效宣告申请人在先使用商号的销售类材料,如显示商号的合同、协议、发货单等(尽量提供时间早的、规模大的)

(3)异议人/无效宣告申请人关联方或者被许可方的材料,如许可使用商号的协议、被许可人使用其商号的材料等(尽量提供时间早的、规模大的)

(4)异议人/无效宣告申请人在先商号的宣传材料,如广告、媒体、推广材料、宣传协议、宣传投入、宣传视频等(尽量提供时间早的、影响力强、播放量多的)

(5)异议人/无效宣告申请人在先商号参展等资料

(6)具有公信力的权威机构、行业协会公布或出具的涉及商所使用的指定商品/服务的排名、影响力、销售情况统计等资料

(7)异议人/无效宣告申请人荣誉证明

(8)被异议人/被申请人使用或申请商标时具有恶意的情形,如故意引导公众、同业竞争、商标抢注等

(9)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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