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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电话卡也会涉嫌犯罪

作者:许晓燕律师 发布时间:2023-06-20 浏览量:0


你下载过反诈APP吗?相信大家对此都不陌生。但即使在国家如此大规模、强力度推广的背景下,电信网络诈骗仍然层出不穷,需要我们每一个人时刻保持警惕。可是你知道吗?电信诈骗的大量发生,不仅让我们可能成为受害者,还有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帮信罪,正成为犯罪高发区。甚至有很多犯罪嫌疑人在被捕之后都不能理解,自己怎么就涉嫌犯罪了。

 

帮信罪概念:让我们先通过法条定义了解一下什么叫做“帮信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通过定义可知,对于本罪的构成,既要“明知”,也要“情节严重”。

 

何为明知:明知并不等于确知,而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知道”是指有证据证明的明知。

“应当知道”,是指没有证据能够直接证明,但是根据一定的证据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某种故意,行为人如果否认自己具有此种故意,就必须提出反证。 “应当知道”是一种推定的明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1)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2)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3)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4)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5)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6)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7)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何为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律师分析:在帮信罪中,最常见的就是为电信诈骗提供电话卡、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账号等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帮信罪”的犯罪嫌疑人都是老人、学生等群体,实际上他们在出借出租自己电话卡、银行卡时可能确实没有意识到这是犯罪行为,只是在电信诈骗犯提供的蝇头小利的诱惑下,成为了犯罪分子的帮凶。但“不知情”、“只是贪小便宜”无法成为免罪的理由,事后追悔已经为时过晚。针对该类犯罪的特征,需要更多的人了解帮信罪,帮助自己和家人远离诈骗,更远离帮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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